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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品房预售条件有哪些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55:14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于天津商品房预售条件有明确规定: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天津商品房预售条件
2011 年《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中对于天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明确规定。《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自2008年7月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我市对预售资金的监管模式和流程做了相应的调整,颁布了新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1〕11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新《办法》标志着新一轮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开始实施,由此,政府在顺应市场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对预售资金监管的主导。
天津国五条细则(3月31日天津市政务网公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强化土地市场监管。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要一次性在销售现场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必须申报每套房屋的销售单价上限,对外销售时,不得高于公布的上限。严格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强化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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