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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转让四步走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55:44
期房的权益转让是指预售商品房(期房)的预购人将其所预购的商品房的期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法律行为。这是目前二手房买卖中出现的一种新的交易模式。它对于加速房地产流转、实现转让人投资收益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期房权益转让操作流程有别于普通的二手房交易,其流程如下。
一、具备权益转让条件
权益转让必须在其转让的标的(房屋)尚处在期房阶段方能实现。期房转化为现房在实践中有两个条件:一是预购人与开发商签署了房屋交接书,二是开发商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当前述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成就时,期房概念消失,权益转让受到阻碍,预购人可以待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后,以二手房过户的形式实现转让。
二、征得开发商同意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期房权益转让只有在预购人尚未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时,才必须取得开发商的同意。预购人在已经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时,只要书面通知开发商即可。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部分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操作惯例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并不区别对待,所以预购人(转让人)均需取得开发商的同意,方能实现权益转让。开发商通常采用在预购人(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权益转让书》上加盖公章的形式,表明其同意。
三、买卖双方缴纳契税
权益转让中的转让人(预购人)具有双重的法律地位,他既是向开发商预购期房的买方,又是向受让人转让房屋期权的卖方,因此在开发商、转让人(预购人)和受让人之间形成了连续的两次交易行为。根据契税纳税义务人的法律特征,权益转让中的转让人(预购人)必须缴纳其与开发商形成的预售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契税,而权益转让中的受让人则应当在申领以其为权利人的小产证时缴纳权益转让协议关系所产生的契税。
四、权益转让的法律后果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预售的商品房转让时,预售合同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因此,当权益转让中的转让人(预购人)实现了期房的权益转让后(以权益转让书完成预告登记为标志),他就从法律上解除了在预售合同中与开发商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权益转让中的受让人继受。受让人日后可以直接与开发商进行房屋交接、办理产权过户(申领小产证)等手续,并以合同向对方直接追究违反预售合同的法律责任。(中原地产法律部罗亚东)
一、具备权益转让条件
权益转让必须在其转让的标的(房屋)尚处在期房阶段方能实现。期房转化为现房在实践中有两个条件:一是预购人与开发商签署了房屋交接书,二是开发商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当前述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成就时,期房概念消失,权益转让受到阻碍,预购人可以待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后,以二手房过户的形式实现转让。
二、征得开发商同意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期房权益转让只有在预购人尚未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时,才必须取得开发商的同意。预购人在已经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时,只要书面通知开发商即可。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部分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操作惯例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并不区别对待,所以预购人(转让人)均需取得开发商的同意,方能实现权益转让。开发商通常采用在预购人(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权益转让书》上加盖公章的形式,表明其同意。
三、买卖双方缴纳契税
权益转让中的转让人(预购人)具有双重的法律地位,他既是向开发商预购期房的买方,又是向受让人转让房屋期权的卖方,因此在开发商、转让人(预购人)和受让人之间形成了连续的两次交易行为。根据契税纳税义务人的法律特征,权益转让中的转让人(预购人)必须缴纳其与开发商形成的预售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契税,而权益转让中的受让人则应当在申领以其为权利人的小产证时缴纳权益转让协议关系所产生的契税。
四、权益转让的法律后果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预售的商品房转让时,预售合同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因此,当权益转让中的转让人(预购人)实现了期房的权益转让后(以权益转让书完成预告登记为标志),他就从法律上解除了在预售合同中与开发商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权益转让中的受让人继受。受让人日后可以直接与开发商进行房屋交接、办理产权过户(申领小产证)等手续,并以合同向对方直接追究违反预售合同的法律责任。(中原地产法律部罗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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