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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调整承包地 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47:3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承包期内,作为农村土地发包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均无权收回和调整承包地。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将被村干部调整给其的2.7亩承包地返还原告王某。

  1994年,农村土地延包时,原告王某承包土地6.92亩,承包期均为30年,自199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1日。2000年左右,由于村集体修建道路,挖压该地块其中的2.7亩,村委会又从该地块北侧重新调整同样面积的一块给王某。由于当时王某在外务工,原村委会负责人马某又将该2.7亩土地擅自调整给邻村其亲属被告李某耕种,至今已9年。原、被告为此发生纠纷,经村委会、司法所调解无果。原告王某于2009年6月18日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村委会负责人马某擅自将原告土地调整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被告李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返还土地的请求理由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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