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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一农妇七年诉讼讨回土地承包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52:54

一位膝下有三个未成年孩子的农妇,为了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顶着重重压力,与她所在村的村委会打了一场长达七年的官司。七年来,她经受了太多的劳碌奔波,忍受了太多的心力交瘁,经过一审、二审、申诉、抗诉、再审,终于讨到了“说法”。

失去土地 把村委会告上法庭

1994年5月18日,阜阳市颍泉区泉颍乡高井行政村村民赵玉英与高井村委会签订了1.721亩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土地承包期为30年,即自1994年10月20日至2024年10月20日,并约定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赵玉英支付了履行合同的定金30元。

转眼到了1995年5月麦收季节,正当赵玉英一家人准备收割麦子之际,高井村委会以赵玉英户口已迁走为由,阻止赵家收割小麦,并收回了承包的土地。高井村支部书记刘某之妻带领几个村民强行收割了赵玉英承包地里的小麦。

原来,赵玉英的丈夫刘泽德在淮北矿务局工作,1992年,淮北矿务局解决了赵玉英及三个孩子的农转非户口,赵玉英及子女每人交了500元城市增容费。1992年10月5日,赵玉英及三个子女将户口迁入淮北市岱河派出所,但仍然住在高井村。村支部书记就以赵隐瞒事实,欺骗村委会为由,认为合同无效。

眼睁睁地看着土地荒废了半年,长了齐腰深的杂草,赵玉英心疼得不得了。1995年10月21日,为了使土地不再荒废,赵玉英租来播种机,买来化肥、种子,在承包地重新种上了小麦。即将耕种完毕之际,闻讯赶来的村支部书记强行阻止了赵玉英,并扣压了正在耕作的播种机,直接影响了赵玉英当年的秋种。

1996年5月,眼看已经熟透的小麦就要烂到地里,赵玉英一家人却不敢去收割,因为此前乡政府曾专门下发文件强调,如果赵玉英前去割麦,以“哄抢集体财产论处”。无奈,赵玉英向颍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请求法院依法追究高井村委会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义务。

一审胜诉 村委会不肯罢休

1996年8月,颍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土地承包纠纷案,原告赵玉英认为,自己于1992年办理的农转非户口属集资性农转非而非政策性农转蜚,按颍泉乡人民政府《关于颍泉乡农村承包合同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九款“九二年办理的集资农转非,仍住在原籍无固定经济收入的人员可给承包地”的规定,自己具有土地承包人的资格,因此与高井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效合同。

被告高井村委会辩称:原告及孩子的户口不是出钱买的,而是矿务局对井下工的照顾,属政策性农转非。因此,所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颍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及子女虽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不属于正常的每年度1.5‰的农转非计划,且原告及孩子仍居住在原籍,主要依靠耕种承包的土地维持生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属有效合同。

颍泉区法院判决:原告赵玉英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效合同,应继续履行。被告赔偿原告赵玉英1995年及1996年经济损失3304.95元。判决下达后,高井村委会不服,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败诉 农妇求助检察院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开庭审理了此案。

该院认为,赵玉英及其子女转户口属政策性农转非,转户口时所收城市增容费已经退还,其与行政村所签土地承包合同应属无效。高井村两次派人强行收割赵玉英耕种的小麦,给赵玉英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予补偿。遂于11月份作出终审判决:由高井村赔偿赵玉英1995年、1996年经济损失3304.95元。赵玉英与高井村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无效,争议的承包地由高井村委会收回另行发包。

1999年8月,带着三年来打官司搜集整理的厚厚的材料和一纸申诉书,赵玉英来到颍泉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的办案人员认真审查后认为,赵玉英及其子女1992年所办户口系集资性而非政策性农转非。在办理该户口时,赵玉英及其子女每人交了500元的城市人口增容费。二审法院认定赵玉英及其子女所交城市增容费已退并无证据证明。淮北市1992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准予我市部分暂住人口入户口的有关事项说明》称:“为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同时解决市区部分职工和个体经营者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准许市区部分暂住人口在缴纳一定数额的城市人口增容费后可入城市户口”。因此,赵玉英及其子女1992年办理的农转非系“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的结果,系集体性农转非。

根据有关法律政策,按“仍住在原籍无固定收入的人员可给承包地”原则,赵云英应有土地承包权。

再审胜诉 土地重回到手中

2000年12月6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就赵玉英和高井村委会土地承包纠纷案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本院(1997)阜中民终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二、维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1997年)泉民初字第026号民事判决。

经过漫长七年诉讼路,土地终于又回到了自己的手中,赵玉英喜极而泣。她告诉笔者,也将继续拿起法律武器,讨回自己失去土地五年来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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