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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户口转出 承包土地归谁?
村民李怀玲女士将自家的承包地流转给村经济合作社,双方约定村里每年向李女士支付土地有偿使用金。谁知,村里只支付了一年的使用金后,便拒绝再进行支付,拒付理由是李女士户口已经转为居民,不再享有土地承包权。为此,李女士将村经济合作社告上怀柔法院。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许多农民的户口发生转变,土地承包权归属问题也大量出现。在农民户口转变后,以户为单位分得的承包地到底应该归谁?
户口迁到小城镇
承包土地被收回
自1983年实行农村土地承包时,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村民李怀玲便承包了北房村0.7亩的集体用地。1997年,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李怀玲0.7亩地的承包权也延长到2027年底。
由于爱人在镇里上班,加上承包土地的面积不大,2004年9月,李怀玲便与北房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将自家的0.7亩地流转给村经济合作社。在北房村,像李怀玲这样将自家承包地流转给村里集中经营管理的人不在少数。
根据流转合同书,土地流转使用时间自2004年9月起,到2027年12月31日土地承包期结束终止,流转使用年限共24年。在流转期内,北房村经济合作社要在每年8月31日前以现金的形式向李怀玲支付当年的有偿使用费。
土地流转的第一年,李怀玲拿到了1050元土地有偿使用费。让她没想到的是,从2005年开始,村经济合作社却拒绝支付流转土地的有偿使用费了。原来,早在1999年9月,李怀玲就投靠爱人,将户口迁入原怀柔县驻地镇怀柔镇。让李怀玲不理解的是,自己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时候,户口就已经转为居民,怎么合同签了一年之后,村经济合作社才提出户口问题?
“继续承包”与“解除承包”
村委会和原村民各有依据
于是,李怀玲将北房村经济合作社告上怀柔法院,要求其按合同支付2005年至2008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使用费4900元。此外,根据流转合同书约定,任何一方擅自变革、接触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需支付每年每亩1000元的补偿金。为此,李怀玲还要求村经济合作社支付2800元赔偿金。
村经济合作社表示,因为李怀玲的户口已由农民转为居民,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应自然解除。
李怀玲的代理律师李存明表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规定,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李怀玲属于在小城镇落户,应该享有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另据了解,作为被告的北房村经济合作社已提起反诉,要求李怀玲退回2004年的1050元土地有偿使用费,并要求法院判定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律师看法
1 能否保留承包权 关键看户口迁在哪
“农户在承包村经济组织的土地期间,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则上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村里。”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健告诉记者,《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市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但情况也有例外!区别就在于是将户口迁到市区还是小城镇。”张健说,《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如果农户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村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 个人户口迁出不影响家庭承包量
另外,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为承包单位。也就是说,承包方是以农民家庭为单位而非农民个人。所以,如果农民户口性质转变为非农户口,而其家庭成员的农业户口性质没有转变,村经济组织是不能要求该农民交回土地的。
“村经济组织不仅不能要求其交回土地,同时也不能因为该农民迁出户口而减少其家庭承包土地的数量!”张健强调。据他介绍,农村土地承包制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1997年8月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出16号文件,提出“村集体内部涉及家庭土地调整的事,必须在不违背承包合同的前提下,经村集体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方可调整”。
3 原承包人去世 家庭成员可继续承包
另外,“土地承包因为承包期比较长,很容易出现原承包人去世的情况。”张健说,对于这种情况,因承包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因此,原承包人去世后,其他成员仍可继续承包经营。另外,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继承人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此外,妇女承包期内结婚,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村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村经济组织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 大学生回乡务农存落户难问题
据了解,目前由于就业形势严峻,很多大学毕业生决定回家务农,但因户口已由农业户口转为了非农业户口,大学毕业生将没办法从村里重新承包到土地。对此,张健表示,农村大学生考入城市取得城市户口后还想回家务农,必须征得农村户口所在地的同意,须当地开具接收证明,个人写一份调回申请,然后到城市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准迁证明,再到农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落户手续。“现在的情况是农转城容易,城转农较难。农村‘人多地少’,如果放开城市居民迁入,将加剧这一状况。”张健表示。
追踪报道
首例农险纠纷案村委会败诉
上周五开庭审理的北京顺义区张镇柏树庄村委会告人保财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纠纷案日前有了一审判决。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村委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受损玉米全部绝产,因此驳回了村委会要求按照每亩400元计算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村委会当庭表示决定上诉。
去年7月7日柏树庄村委会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顺义支公司投保了510.50亩政策性玉米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亩400元。
同年8月下旬,投保玉米遭遇到暴风雨袭击受损。保险公司经过现场勘察,认定受损结果是20%-95%不等,共计实际受灾亩数为145.20亩。按照保险条款向村委会支付了14520元保险金。
但村委会对理赔数额产生了质疑。村委会认为,依保险合同,受损玉米的理赔保险金为每亩400元,按照定损结果,保险公司应当赔偿58080元。“保险公司现在私自将定损结果降低到20%,我们不予认可。”村委会代理人闫淑余在法庭上表示。
对于村委会的质疑,保险公司也说出了自己的理由。“20%、35%、40%、95%等百分比记录并不是查勘定损的受损程度,而是受灾作物亩数占承保作物亩数的比例。”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解释。他表示,只有投保的玉米在达到全部绝产的情况下,才按每亩保险金额的100%计算赔偿。而只有八级以上大风造成玉米茎秆折断后倒伏、暴雨造成洪涝后浸泡3天以上的地块,才算全部绝产。
他说,柏树庄村的投保玉米虽然遭了灾,茎叶生长点、果实都不同程度受损,但仍能生长,按保险合同应在保险金额30%以下进行赔偿。
同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还提出,投保农户在定损单上签字按了手印,是对受损程度的认定,并非村委会所说的“不予认可”。
但村委会提出签字并非投保农户所签,而是由人代签的。“我们不按手印,你们连那1万块钱都不给。”闫淑余在法庭上反驳道。
法院审理后认为,柏树庄村委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受损玉米发生了全部绝产,柏树庄村委会要求人保财险顺义支公司按照全部绝产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驳回柏树庄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法院宣判后,闫淑余当庭表示要提起上诉。
庭后采访
农户自选保险公司暂不可行
“同是玉米遭灾,别的保险公司理赔就规范。”庭审结束后闫淑余向记者抱怨说。闫淑余向记者出示两份定损单,其中一份是人保财险顺义支公司的,上面的定损程度被一个大大的叉子划去,在它的右侧重新写上了20%的定损率。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另外一家保险公司定损单的定损率全部是由电脑打印出来的。“你看看人家的理赔多规范。”闫淑余说。
据了解,目前北京共有三家保险公司在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分别为中国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安华农业北京分公司、中华联合北京分公司。投保时,由各区(县)组织分散农户以村、乡镇为单位整体参保;还可以由农业龙头企业带领基地农户集中参保;也可以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0.00 0.00%]行业协会组织社员(会员)集中参保。
那么农户是否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呢?“我们完全鼓励农户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来参保,”北京市农委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他说,农户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参保,不仅可以让农户投保到更适合他的保险险种,同时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良性竞争。
但受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限制,这种由农户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参保的做法还没有顺利开展起来。负责人说,“依《保险法》,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在业务开展地设有营业网点。受此限制,有些地方的农户还不能实现自主选择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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