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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的基本方式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一百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一条至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12月28日修订):第五条、第十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 法〔办〕发〔1988〕6号):第95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9月4日 法释〔2012〕14号):全文。
【指导案例】
莱州市平里店镇石柱栏村民委员会诉张福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申字437号)
裁判要旨:村集体与村民之间通过拍卖(叫行)、竞价等方式签订机动地、结余地、待分配地、撂荒地等承包合同出现纠纷时,应根据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进行裁判,这类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而非按家庭联产承包方式签订的,应依合同法处理。
案例索引:见王新兵:《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与家庭联产承包方式的甄别》,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4期。
【裁判规则】
1、不能将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割裂开来。
“双层经营”包含了两个经营层次:一是家庭分散经营层次;二是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不能把它与集体统一经营割裂开来,要切实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使之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72页。
2、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农村土地限于“用于农业的土地”。
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本条“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指耕地、林地和草地,还有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
规则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8页。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包括家庭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两种。
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主要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实行“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就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具有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荒地”等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发包人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选择承包人。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75—3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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