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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的规定,为落实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坚守 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定了《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检查工作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的要求,抓紧组织有关部门完成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于2008年6月底前将自查工作报告呈报国务院。我们将适时对各地自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对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履行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耕地保护有关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
附件:《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求,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坚守 18亿亩耕地“红线”,特制定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二、组织机构
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负责研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的重大事项。国土资源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等工作。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督促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检查各省(区、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实际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
(二)依据土地利用计划有关规定,检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有关规定,检查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占用和补划数量、质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
(四)依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检查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
(五)依据《考核办法》,检查各省(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履行情况的自查情况。
四、检查步骤
(一)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自查。
2008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完成本行政区域内2007年度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的自查工作,向国务院报告。
(二)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组织抽查。
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以2007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实际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数据为基础,结合各省(区、市)自查报告、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专项报告和与耕地保护相关工作分析报告作综合性分析,研究确定抽查的重点地区,7月底前完成抽查工作,形成重点地区抽查分析报告。
(三)向国务院呈报目标履行情况检查报告。
根据各省(区、市)政府的自查报告和重点地区抽查分析报告,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进行综合汇总,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或省份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意见,形成2007年度履行情况检查报告, 8月底前呈报国务院。
(四)检查结果通报。
呈报国务院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履行情况检查报告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将各省(区、市)政府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结果进行通报,责成存在问题的地区限期进行整改。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
对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省级政府给予表扬。
对于目标履行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纠正,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酌情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整改不力的地区,由国土资源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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