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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7年6月20日 深府办〔2007〕95号)
《深圳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对象
各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增建设用地量、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负总责,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考核指标
市国土房产局会同市规划局、农林渔业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我市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以及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指标,结合我市现状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提出各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量和建设占用补充耕地量的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区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目标。
四、考核标准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从2007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各区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区行政区域内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量不突破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年度建设占用耕地量不突破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四)各区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五)违法占用耕地案件的查处率在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房产局会同市规划局、农林渔业局等部门对各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市政府授权市国土房产局会同市规划局、农林渔业局等部门于次年第一季度对各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向市政府报告。
六、具体要求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区耕地面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等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区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并在承包经营合同内注明。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质量要求、责任单位等内容要在保护区所在的地区予以公告。各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国土房产局、农林渔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等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房产局要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采用抽样、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手段,会同市规划局、农林渔业局对各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核查。
七、奖惩措施
市政府每年对各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和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将考核结果列为各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由市监察局、国土房产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足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凡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低于考核指标的,以及因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不力导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量突破指标的,按程序依法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八、附则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耕地保护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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