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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
(粤府[2006]8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 [2006]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粤发[2006]4号)精神,扎实抓好农业基础性工作,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提高农业防灾抗灾能力
1.深入开展以大型农田水利建设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洪、江海堤围和大中型水库等工程建设,全力推进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步伐,确保大中型水库、大中城市重要设施防洪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水资源,扎实推进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农村饮水难问题。结合大型水利枢纽建设,加快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加快老化机电排灌工程设备的更新改造,扩大有效灌溉面积。大力推广节水农业技术,加强节水设施工程建设。加强渔港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好国家级中心渔港、国家级一级渔港和省区域性渔港,加快建设渔船避风塘。实施镇通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底化工程,提高路网通畅水平和抗灾能力。
2.抓好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重点建设田间排灌渠道、小型灌区和养殖池塘排灌系统,着力推进粤北山区及东西两翼蓄水建设工程。积极组织实施省人大《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议案顺利完成。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的政策界限,积极探索建立引导农民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的新机制,对农民直接受益并自愿投工投劳的小型农田排灌工程,给予适当补助,调动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排灌设施的积极性。
3.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加大农业环境的修复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力度。实施退耕还林、封山育林、饮用水源湿地保护工程,继续推进“生态家园富民计划”,加大对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农村社会。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大力培育和保护森林、湿地资源,深入开展创建林业生态县活动。充分发挥林业的生态效益,继续抓好“四江”水源涵养林、 自然保护区、沿海防护林、红树林、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完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对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中小河流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防止出现新的水土流失。
二、切实落实耕地保护措施,提高耕地产出能力
4.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保全省284.67万公顷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逐步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目标考核与奖惩措施相结合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全面落实分级保护、重点监测的监管制度。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一旦制定应坚决遵守和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5.加强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开展全省耕地地力调查和质量评价工作,摸清全省耕地生产能力及分布状况,评价土壤适宜性和分析耕地承载能力,制订土肥水资源合理配置措施。在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要加大土地质量监测力度,抓紧建立全省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和预警系统,并积极推进耕地污染修复、治理示范工作。
6.着力提高易地开发的耕地地力。全省已从2005年起,在省、市、县(不含中心镇)三级耕地开垦费总额中提取10%,设立耕地开发整理项目地力培育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新增耕地地力培育。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措施,用好专项资金,有效提高易地开发耕地质量,确保项目区在3年内,将水田地力提高一个等级,旱、坡地土壤有机质和有效养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7.加快中低产田改造。从2006年起,启动实施“百镇万亩、千村千亩改低示范行动”计划,每年在全省选择有含中低产田666.67公顷以上的20个镇和中低产田 66.67公顷以上的200个行政村进行改造示范。改造工作重点放在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
8.推进实施“沃土工程”。大力示范推广化肥减量技术和水稻机械化秸秆还田技术,积极开展测土配方施肥行动,提高肥料利用率,改善土壤理化性状和田间生态环境。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利用生产、生活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料。推广有机肥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引导农民多施农家肥、种养绿肥,实行稻秆回田,增加耕地土壤有机质,努力培肥地力,提高耕地质量和产出水平。
三、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内源性发展能力
9.大力发展特色效益农业。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粤发[2002]13号)确定的“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做大做强”的原则,以科技进步为先导,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努力打造区域性特色农产品产业带,提高区域化、专业化、集约化水平。继续抓好11种省级优势作物的生产,重点扶持35个优质粮食生产大县;大力发展园艺产业等特色效益农业,继续安排“一乡一品”省级扶持资金;加大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提升农业综合开发水平,强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监管。
10.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认真落实《广东省粮食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加强对耕地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扩大种粮直接补贴范围,从2005年起,享受种粮直补的水稻年播种面积标准从两公顷以上调整为1.33公顷以上;鼓励、扶持种粮大户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提高规模效益;建立粮食作物良种储备制度,落实好85万公斤省级粮食种子应急储备;保护优质稻种种质资源,扶持优质稻品牌的创建与发展,加快实施优质稻产业工程,优化我省水稻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大超级稻试验、示范、推广力度,通过科技进步增加粮食单产。省继续安排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每年支持10-12个县建设优质稻产业工程项目,扶持山区县和东西两翼发展优质粮食生产,逐步形成粮食主产区和优质粮食产业带。
11.做大做强畜牧业和海洋水产产业。大力发展规模化养殖,促进畜禽规模养殖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有序转移。做大做强畜禽品牌产品,提高畜牧业经济效益。大力增强渔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压缩捕捞业,优化养殖业,提升远洋渔业,推进人工渔礁建设。建设一批水产苗种良种场、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和水产出口标准化基地,重点发展具有广东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优质水产品。逐步建成以发达的养殖业、健康的捕捞业、先进的加工业、活跃的流通业和繁荣的休闲渔业为主体的现代化渔业产业体系。
四、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提高农业竞争能力
12.继续推进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坚持扶强、扶大、扶优的原则,扶持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带动农户增收明显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继续抓好并逐步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组织形式、内部管理、经营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提高农民的生产组织化程度。要合理规划,培育发展一批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中的骨干作用,大力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构建农产品流通网络。加快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12个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坚持“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珠江三角洲要继续发挥人才、市场和资金优势,扩大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规模,向集科研、生产于一体的区域性生态型、高科技型农业现代化产业园区发展,发挥辐射效应,推动全省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13.推进农业机械化。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省人大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调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完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管措施,增加购机补贴资金,逐步扩大购机补贴的机种牌型。构建现代农业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体系,加快农业机械关键技术创新,加快农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加强农机质量鉴定检验检测工作,建设农业机械推广体系,重点扶持区域性推广站建设,大力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加强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实行项目动态管理,确保取得实效。建立健全全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和装备建设,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机安全保障。完善农机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化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
14.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继续加强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系统和广东省农业信息平台建设,推进资源的整合、共享和信息交换。建设农业综合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宣传农产品的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加强农村地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网络向农村基层延伸工作,实现网络进村、信息入户;加强农业信息员培训和农村信息点、农民信息员认证工作。
五、提升农业科技水平,提高农业科技推广创新能力
15.改革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整合重组现有乡镇农技推广服务资源,打破乡镇行政区域限制,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组建有地方农牧品种特色、服务功能完善、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公益型区域农技推广机构,建立长效的农技推广机制。加大良种良法的推广力度。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扶持农作物优质高产新良种以及种质资源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16.推动农业技术创新。加强农业关键技术研发,在动植物优新品种繁育、节本增效、农产品保鲜加工、重大和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防控、动植物重大疫病防控等农业关键技术取得新突破。以优势区域、龙头企业和生产基地为重点,集成、示范和推广一批优良品种和标准化节本增效配套技术。进一步扩大“种子工程”、“畜禽良种工程”、“植保工程”、“农业机械化示范工程”和“水产种苗工程”的实施规模,加强农产品保鲜、加工技术及其设备的研究和开发。继续抓好“双百千万”农业科技下乡活动,推动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和绿色证书工程,积极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校合作,建立科技研发中心,走产学研相互促进、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尽快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推广项目招投标制度,确保农技推广项目资金发挥效益。
六、广泛开展农业合作,提高农业外源性扩展能力
17.努力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及粤台农业合作。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农业合作协议》,发挥泛珠三角区域农业合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广泛探索加强区域农业合作的有效形式,争取建立泛珠三角区域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和区域农业信息平台,推动区域内农产品流通和农业合作,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广东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扩大农业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农业利用外资水平,拓展农业发展空间,推动全省外源型效益农业跨越式发展。
七、强化农业保护体系建设,提高农业安全保障能力
18.强化动植物保护体系建设。按照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各项动植物病虫害防控预案,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坚持区域化建设原则,重点建设无规定疫病区、农产品主产区和优势农产品区的动植物保护体系。加快建设和完善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动植物病虫害检疫监督、农药兽药质量监控和残留检测、技术支撑等系统。加强重大动植物疫病监测,强化产地检疫工作,完善监控网络,准确掌握疫情动态,建立完善疫情报告、预警、应急机制,尤其要切实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红火蚁及其他重大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19.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全面推行农业标准化,依据WTO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加快农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建立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逐步与国际接轨的广东省农业标准化体系。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扩大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的覆盖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完善各级农产品质检体系,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强化农产品生产源头管理;规范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行为,严格执行农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要求。加强农产品质检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
八、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提高农民奔康致富能力
20.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积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根据市场和企业的需求实行定向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开展面向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农民的非农就业能力。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门培训资金,扶持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21.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强化农村劳动力输出的信息引导,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项目,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条件,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手续,及时兑现进城就业农民工工资,改善其劳动条件,积极解决其子女入学等问题。
九、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提高农村自我发展能力
22.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创新扶贫开发机制和方式。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完善机制,整合资源,综合推进”的原则,根据我省农村“十一五”扶贫开发规划的要求,突出解决山区、贫困地区“一保五难”问题,着力改善贫困村、贫困户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大科技扶贫和智力扶贫工作力度,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奔康步伐,全面促进山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十、健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3.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要高度重视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各项政策和法律的贯彻实施,按照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对农村土地承包引起纠纷的案件,实行专项督办,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好“村改居”和村民户籍变迁过程中的农民土地权益。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要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非农建设用地需要占用农民承包地的,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制定的征地政策和补偿标准,禁止强行征占土地。
24.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始终重视和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注重实效,长抓不懈。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范围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杜绝强行筹资,严禁超范围、超限额或加项加码收费,防止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收费项目。积极稳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要切实做好农民负担动态监测工作,防止向农民转嫁新的税费。继续开展农村中小学、农民建房、农民外出务工等涉农乱收费的专项整治。凡发生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要严格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5.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和《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体系,健全村务管理人员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加大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工程发包和集体债权债务等的审计力度,审计结果要向村民公开。对在审计中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要理顺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基层组织关系,加强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严格执行村务公开制度,防止在实行“镇改街”、“村改居”和“小村并大村”过程中集体资产被无偿平调或随意改变权属,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农村集体不良债务,依法解决经济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0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07月10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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