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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淮政办〔2009〕4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耕地利用管理,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必须建立保护耕地的长效组织领导体制。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和农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各相关部门以及县区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淮北市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全市的耕地保护工作,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的耕地保护工作机制。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领导和监管力度,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实行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及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皖政办〔2005〕70号),抓紧制定《淮北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对耕地保护工作实行单独考核,健全以县区政府为主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目标责任分解到各县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进一步完善考核的内容与标准,在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耕地数量与质量、基本农田档案与标牌等考核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对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执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等方面的考核,并细化考核标准。制定奖惩措施并严格兑现,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安排用地计划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要责令其整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足的,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对因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不力导致本辖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减少或者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量突破年度计划指标的,由市监察、国土资源部门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结果,列为县区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确保责任目标落实到基层。
三、进一步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基本农田各项保护措施,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的力度。
(一)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制度。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合理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的重点地区及基本农田保护率指标,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二)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要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地块、农户。各县区政府要在主要交通沿线、城镇、村庄和集镇周边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明显的保护标志,向社会长期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行严格的占用基本农田审批与补划制度。对于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经过充分论证并依法进行听证后报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所在的县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相等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四)建立并落实禁止破坏、闲置和荒芜基本农田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五)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各县区政府应当与乡(镇)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政府应当根据与县区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六)认真执行基本农田监督检查制度。要加强动态巡查力度,坚持定期检查报告制度。乡(镇)要每月自行巡查一次,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每季度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分片巡查,每年组织一次交叉及集中巡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严格处理和纠正。
(七)严肃查处基本农田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超过批准数量、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破坏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予以处罚;对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责令原发包单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依法进行处理。
四、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坚持"以治理促保护",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的基本农田。
(一)切实落实目标责任。年初市政府根据年度耕地占补平
衡需求和省下达新增耕地目标预测数,结合各县区后备资源情况分解下达年度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目标任务,年终进行考核。各县区要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计划,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对完成目标任务较好的,市政府将在安排用地计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时给予倾斜;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其农用地转用报批。
(二)通过争取国家、省级项目资金,使用市、县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市场化投资等方式,加大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基本农田投入的力度,并整合好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的各类涉农资金,切实提高项目区的新增耕地质量和农业基础设施水平。
(三)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确定整理复垦开发的重点地区;要加强"三库"建设,建立备选项目库,对符合治理要求的项目要及时入库,统一管理。
(四)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通过采煤沉陷区复垦、土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地实施项目,充分挖掘后备资源,增加耕地面积,并结合耕地质量按等级折算逐步推行"移土培肥"工程,切实提高耕地质量。
(五)严格落实"整地兴农"计划,以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为龙头并逐步推开,建设高标准的基本农田,保证粮食主产区的基本农田质量。
(六)切实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选址、施工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加强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的监督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
(七)加强对生产建设单位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管。要对已经或者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督促和指导生产建设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严把审查关,切实落实土地复垦资金。
五、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
(一)加强对规划计划实施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安排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规划修改报批工作,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各县区和有关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禁超计划占用农用地和耕地。
(二)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县区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的考核,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建立市、县区两级耕地占补平衡挂钩台帐,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挂钩制度。各县区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补充的耕地数量,不得少于挂钩的建设用地项目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并保证质量。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工作新机制
(一)建立共同控制耕地资源占用的部门联动机制。每年市政府与各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耕地保护纳入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农业、环保等部门的规划、立项和管理的责任范围,明确其在规划、立项时严格把关,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和基本农田。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逐步落实水利、交通运输、铁路、林业等占用耕地较多的部门的责任内容和承担方式。监察、公安、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与国土资源部门相互支持和配合,形成共同保护耕地的合力。
(二)建立耕地保护的激励和利益调节机制。要探索建立耕地保护的激励和利益调节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市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定比例对基本农田保护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任务重的乡镇进行补贴,以直补方式给保护基本农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一定的经济补偿,除用于扶持农业生产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外,直接用于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善生态环境,努力从耕地保护的推动型向主动型转变,调动政府、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另外,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专项基金,对通过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事迹突出、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三)建立社会监督制约机制。监督管理最重要的是社会监督,通过在乡镇、村组设立群众协管员、监察信息员等,实行举报奖励等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严肃查处,从而形成保护耕地有利,依法用地有责的社会氛围。
二○○九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耕地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淮北军分区。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4日印发共印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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