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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农牧业基础建设促进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意见
(内党发〔2008〕1号 2008年1月14日)
今年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提出了2008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突出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积极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努力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切实解决农村民生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各项支农支牧惠农惠牧政策落到实处,夯实强化我区农牧业基础地位,加快发展现代农牧业步伐,加大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力度,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构建强化农牧业基础的长效机制
强化农牧业基础地位,需要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和长期不懈的努力,最重要的是不断加大强农强牧惠农惠牧政策力度。
(一)继续加大对“三农三牧”的投入力度。增加农牧业投入,是强化农牧业基础、发展现代农牧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迫切需要。当前要抓住经济发展较快和财政增收较多的时机,推动国民收入分配切实向“三农三牧”倾斜,大幅度增加对农牧业和农村牧区投入。要坚持并落实工业反哺农牧业、城市支持农村牧区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做到旗县级以上各级财政每年对农牧业总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坚持把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牧区。2008年,财政支农支牧投入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自治区固定资产用于农村牧区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牧区建设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主要用于“三农三牧”,重点加强农田草牧场水利、农牧业综合开发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各地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支出要确定部分资金用于乡村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加强农牧业投入管理,着力优化结构,突出扶持重点,推进资金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继续巩固、完善、加强支农支牧惠农惠牧政策。健全和完善农牧业补贴制度,不断强化对农牧业的支持保护。继续加大对农牧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增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增加农牧机具购置补贴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将农牧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所有农牧业旗县。认真总结政策性农牧业保险的经验和做法,稳步扩大保险范围,科学确定补贴品种。建立健全生猪、奶牛等政策性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对粮食、油料、生猪和奶牛生产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生产大旗县的奖励补助,逐步形成稳定规范的制度。强农强牧惠农惠牧政策要向重点产区倾斜,向提高生产能力倾斜。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三)形成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良性互动格局。增加农牧民收入,是“三农三牧”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三农三牧”工作的核心。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把农牧民增收牢牢抓在手上,各项增收措施切实落到实处。要通过优化农牧业结构增收,继续搞好农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规划和建设,支持优质农畜产品生产和特色农牧业发展,推进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农牧业产业链条,挖掘农牧业内部增收潜力。要通过降低成本增收,大力发展节约型农牧业,促进秸秆等副产品和生活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农牧业生产效益。要通过非农牧就业增收,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农牧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把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主要载体,发展农村牧区二三产业、乡村旅游业,改善农牧民工进城就业和返乡创业环境。要通过政策支持增收,加大惠农惠牧力度,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合理调控重要农畜产品和农牧业生产资料价格。进一步明确农牧民家庭财产的法律地位,保障农牧民对集体财产的收益权,创造条件让更多农牧民获得财产性收益。2008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长10%,2010年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四)探索建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加快改变农村牧区落后面貌,努力形成城乡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管理一体化新格局。健全城乡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向农牧业和农村牧区流动,逐步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产业发展互动互促。切实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完善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设置,逐步实现城乡社会统筹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坚持发展特色、绿色、生态农牧业
发展特色、绿色、生态农牧业是我区建设现代农牧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产业支撑。要坚定不移地大力实施特色、绿色、生态农牧业战略,进一步优化农牧业结构,切实提高农牧业效益,促进农牧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努力把我区建成我国重要的优质粮食生产和加工基地、绿色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努力实现由农牧业大区向农牧业强区转变。
(五)高度重视发展粮食生产。按照“稳定面积,提高单产,优化结构,改善品质,节本增效”的思路,大力构建良种覆盖广、耕地质量好、品种质量优、产业链完整的优质粮食产业。继续实施粮食优质产业工程,2008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7000万亩左右,粮食产量实现稳定增长。加快粮食生产各项工程项目建设步伐,增加投资规模,扩大覆盖范围,争取早日形成实际生产能力。以玉米、马铃薯、大豆为重点,在粮食生产重点旗县开展百万亩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带动粮食生产大面积增产,实现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实施油料振兴计划,优化油料生产布局,不断提高单产水平,改善油料品质。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加强农牧业防灾避灾减灾体系建设,不断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大力发展避灾减灾农牧业。支持农垦企业建设大型粮食和农产品生产基地,充分发挥其在现代农牧业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六)继续深化农牧业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提高种养业。大力发展具有较强区域优势和竞争力的农作物,加快建设具有我区特色的高效经济作物和园艺产业,实现种植业结构向优质高产高效方向发展。2008年优质高产高效作物比重达到58%。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促进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发展农区畜牧业,坚持走草原绿起来、畜牧业强起来、农牧民富起来的和谐发展道路。着力提高畜牧业特别是农区畜牧业在第一产业中的比重,实现农牧业结构由种植业主导型向养殖业主导型转变。2008年畜牧业占第一产业的比重达到47%。做大做强农畜产品加工业。依托优势资源和优势企业,加快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不断提高我区农畜产品的精深加工能力、转化增值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着力提高农畜产品转化增值比重。2008年农畜产品加工率达到63%。
(七)加快提升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继续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走产业聚集、产业延伸、产业升级的路子,全面提升绒产业、乳产业、粮油产业,加快扩张肉产业、菜薯产业、饲草饲料产业,创新壮大特色产业。培育壮大一批起点高、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经营,扩大规模,增强带动能力。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提高精深加工水平。支持龙头企业大力创建全国驰名商标和驰名品牌,发挥特色、绿色和天然无公害的草原牌优势,生产健康有机安全食品,用品牌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加大原料基地扶持力度,努力建设一旗一特、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农畜产品基地,不断提升基地生产能力和农畜产品质量。龙头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与农牧民结成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牧民分享更多的产业化成果。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农牧民建立经济合作组织,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龙头企业,提高组织化程度。扶持行业协会和商会完善自律机制,维护企业和农牧民合法权益。创新财政支持农牧业产业化投入模式,着力提升农牧业产业化辐射带动能力和农牧民直接受益水平。落实扶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各项政策。自治区和各级地方政府要增加农牧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节能减排和基地建设等,探索建设担保基金、担保公司等方式,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完善农畜产品加工税收政策,促进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健康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
(八)切实抓好“菜篮子”产品生产。继续强化“菜篮子”盟市长负责制,确保“菜篮子”产品生产稳定发展。积极推动蔬菜等园艺产品的规模化种植。加快转变畜禽养殖方式,大力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养殖小区和“五配套”现代化家庭牧场建设,对规模养殖实行“以奖代补”,落实规模养殖用地政策,继续实行对畜禽养殖业的各项补贴政策。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增长。提升奶业整体素质和效益,着力提高单产水平,完善原料奶价格形成机制,严格执行液态奶标识制度,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行水产健康养殖,强化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落实禁渔休渔制度,加强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加快设施农牧业建设,稳定扩大面积,提高单位面积产出率,形成规模效益。
(九)不断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完善农牧业标准体系,在重点地区、品种、环节和企业,加快推广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扶持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科技示范户和种养大户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继续加强农畜产品生产环境、投入品和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健全农畜产品标识和可追溯制度,探索建立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加强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大力发展无公害农畜产品,加快发展绿色食品,因地制宜发展有机农畜产品,培育名牌农畜产品,加强农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三、加强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
我区农牧业基础十分薄弱,是制约农牧业发展的瓶颈,必须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步伐,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努力实现生态环境改善、农牧业稳定发展、农牧民持续增收。
(十)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继续把生态保护和建设作为最大的基础建设来抓,坚持保护与建设并重的方针,努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由初见成效向明显改善转变,切实保护好内蒙古这块辽阔草原,保护好大兴安岭这片绿色林海,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水土保持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着力培育和发展森林草原资源,增强生态功能。加强重点流域、地区水土保持工作,推进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大荒漠化治理力度,加快防沙治沙步伐。利用植树节、义务植树周等载体,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大力推进部门绿化,引导和鼓励各种经济成份参与林业建设,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加快草原建设步伐,大力推广人工种草、飞播、免耕补播、配套草库伦等技术,提高饲草料的供给水平。坚持收缩集中转移发展战略,全面推行农牧业功能区划,科学划定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加大生态移民和扶贫移民力度。认真落实禁牧休牧轮牧、草畜平衡、基本草原保护和“五个严格”制度,切实抓好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加强森林草原防火,依法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建立健全森林、草原和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2008年力争完成退牧还草2000万亩、新增造林合格面积1000万亩。到2010年可利用草原植被盖度达到42%,森林覆盖率达到20%。
发展壮大林业产业,深入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完善扶持政策,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强化基地建设,壮大龙头企业,逆向拉动生态保护和建设,努力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切实加强生态文化基础建设,抓好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城市园林等森林文化设施建设,保护好旅游风景林、古树名木和革命纪念林。强化政策引导和扶持,充分挖掘森林文化、湿地文化、野生动物文化、生态旅游文化等发展潜力,积极繁荣生态文化。大力发展生态文化产业,提高生态文化产品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和市场化水平。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生态知识,宣传生态典型,增强生态意识,繁荣生态文化,树立生态道德,弘扬生态文明。
(十一)狠抓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抓紧编制和完善旗县级农田草牧场水利建设规划,整体推进农田草牧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今年中央和自治区将大幅度增加小型农田草牧场水利工程补助专项资金,各盟市、旗县也要加大投入,扩大补助范围。积极引导农牧民增加劳动投入积累。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扶持、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调动农牧民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在水资源条件允许的牧区,以发展节水高产优质灌溉饲草料基地为重点,加强牧区水利建设。通过打机井、筑塘坝、截潜流、建泵站、修渠道,大力兴建小型水源工程,配套灌溉设施,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牧业防灾避灾减灾能力。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民主”的产权制度。支持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提高用水户自主管理能力,走“互助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维护、良性发展”的水利管理新路子,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十二)大力发展节水灌溉。继续实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推进末级渠系改造工程,提高灌区综合生产能力。农业综合开发要增加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和大中型灌区田间节水改造资金投入。搞好中小型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解决中小型灌区老化失修、效益衰减问题,提高灌区灌溉运行保障能力。对农牧业灌排用电给予优惠。抓好节水灌溉示范,积极采用管灌、喷灌、微滴灌等先进实用节水灌溉技术和设备。加快农牧业水价改革步伐,建立科学合理的农牧业水价形成机制。推进和完善水权转换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大力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三)实施人工增雨工程。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以防灾减灾、缓解旱情、保障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投入机制,更新技术装备,提高人工增雨防雹作业能力。努力开发空中云水资源,趋利避害,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效益和水平。
(十四)抓紧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搞好病险水库专项整治规划,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健全责任制,到2010年确保完成133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加快在建骨干工程建设,开工建设新的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加强重点地区中小河流综合整治。搞好城市防洪、防凌防汛和山洪预警防控,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好大中型水库移民政策。
(十五)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壤改良。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耕地保护制度,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切实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和林地。加大土地整理和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中低产田改造,加快沃土工程实施步伐,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规模,支持鼓励农民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切实提高耕地质量。加快实施旱作农业示范工程,建设一批旱作节水示范区。加强农村牧区节能减排工作,积极推广农牧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循环利用技术,减少农牧业面源污染,鼓励发展循环农牧业。
(十六)加快推进农牧业机械化。加大支持农牧业机械工业力度,加快先进实用、生产急需农牧业机械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进粮食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稳步发展经济作物和养殖业机械化。加强农机化示范园区建设,形成示范园区的农机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产业体系。继续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大力发展农机合作组织,扶持农机大户,切实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健全和完善农牧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使用培训、质量监督、安全监理等公益性服务职能,培育农牧业机械营销、维修服务市场。
四、着力强化农牧业科技和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农牧业科技和服务体系建设是加快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牧业,实现农牧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关键所在。必须推动我区农牧业逐步走上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农牧民素质的内涵式发展轨道,实现农牧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的新提高。
(十七)加快推进农牧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深化农牧业科研院所改革,建立鼓励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切实增加农牧业科研投入,重点支持公益性农牧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加快农牧业科技自主创新。加强先进实用技术研发、引进与集成配套,构建从田头到餐桌的现代农牧业技术体系。加快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水产良种工程,加大玉米、马铃薯、大豆等主要农作物优良品种推广力度,重点扶持良种奶牛、肉牛、肉羊等优势畜种发展,着力提高农作物良种覆盖率和良种优势牲畜比重。继续安排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深入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加大重大技术推广支持力度,继续探索农牧业科技成果进村入户的有效机制和办法。切实加强公益性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地方各级财政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要给予保证,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领导,加大对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力度。加强产学研密切结合,鼓励和调动企业等各方面力量参与农牧业技术创新与推广。充分发挥气象为农牧业生产服务的职能和作用。
(十八)建立健全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切实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动物防疫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加快构建网络健全、队伍稳定、保障有力、处置高效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健全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并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方针,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免费强制免疫和疫情监测制度,保证免疫密度和质量。加快研制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兽药。积极推进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动物防疫风险评估制度。完善应急信息系统、物资储备和扑杀补偿机制,确保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牢固树立“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的理念,大力推广高效低毒的绿色农药和新型高效的植保机械。完善扶持专业化防治的各项优惠政策,全面推进统防统治和专业化防治,进一步提高重大病虫害及植物疫情监测与防控能力。
(十九)大力培养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各级各类教育,重点构建县域农村牧区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发展城乡一体化的中等职业教育,普遍开展现代农牧业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农牧民科学种养水平和转产转岗就业能力。加大“阳光雨露工程”等农牧民转移就业培训力度,鼓励用工企业和培训机构开展定向、订单培训,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牧民转移就业培训。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嘎查村民自治组织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及种养专业大户、科技带头人、农村牧区经纪人培训,增强带领农牧民发展现代农牧业、建设新农村新牧区的能力。鼓励外出务工农牧民回乡创业,成为建设现代农牧业的带头人。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设置和强化农牧林水类专业。落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对农牧林水类专业学生倾斜的政策,鼓励支持农牧林水专业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就业和创业,对毕业后到农村牧区基层从事农牧林水专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二十)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和支持农牧民按自愿互利的原则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育专业大户和农村牧区经纪人队伍,提升农牧民市场主体地位。全面贯彻落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法,抓紧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尽快制定税收和金融优惠办法,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承担国家的有关涉农涉牧项目。支持发展农牧业生产经营性服务组织,为农牧民提供代耕代种、用水管理和仓储运输等服务。鼓励发展农村牧区综合性服务组织,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便民利民的农村牧区社区服务中心和公益服务站。
(二十一)加强农村牧区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农牧业发展要求的大市场、大流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和网上交易等现代农牧业流通方式,加快农畜产品市场升级改造,努力构建开放统一、竞争有序、设施完备的农畜产品市场体系。落实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的政策。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开展鲜活农畜产品冷链物流试点。供销合作社要加快组织创新和经营创新,推进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鼓励商贸、邮政、医药、文化等企业在农村牧区发展现代流通业。完善农畜产品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农畜产品期货品种。加快落实鲜活农畜产品绿色通道省内外车辆无差别减免通行费政策。按照求实效、重服务、广覆盖、多模式的要求,整合资源,共建平台,健全农村牧区信息服务体系。深入实施“金农工程”,加强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四级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积极发展电话、电视、电脑“三电合一”等模式,开展农牧业综合信息服务。积极推广资费优惠的农牧业公益性服务电话。加强农牧业信息发布,强化农牧业统计基础工作,做好农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和农牧业经济形势跟踪分析,提高农牧业信息服务水平,为农牧民和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五、着力提高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必须加快发展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牧区公共事业,提高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二十二)大力发展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继续深化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农村牧区免费义务教育。保障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积极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产生的历史负债,逐步提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到2009年,达到国家规定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规范农村牧区教育经费管理。提高农村牧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蒙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扩大覆盖面。提高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补助费标准,抓好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改造工程,加大对农村牧区中小学学生宿舍、食堂建设的投入,解决在校外居住的中小学生寄宿问题。促进农村牧区民族教育发展,积极发展农村牧区学前教育,调整完善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巩固和提高“两基”达标水平,努力提高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素质,实施农村牧区骨干教师远程培训计划,选派和组织城市教师到农村牧区交流任教,鼓励和组织大学毕业生到农村牧区任教。
(二十三)提高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进一步健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各级政府补助标准,适当增加农牧民个人缴费,规范基金管理,完善补偿机制,扩大农牧民受益面,2008年参合率达到90%以上。加强农村牧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保障能力和监管水平,旗县初级卫生保健达标和基本达标率达到80%以上,控制药品价格,保证用药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制度,将常见病、多发病纳入救助范围。加强农村牧区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预防控制,扩大免费预防接种范围。
(二十四)稳定农村牧区低生育水平。积极推进新农村新牧区新家庭计划,继续实施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农村牧区独生子女户和双生子女户给予优待和照顾。稳定农村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提高人员素质,规范管理,完善农村牧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农村牧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十五)加强农村牧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推进农村牧区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继续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苏木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农村牧区电影放映工程等重点文化工程,持续开展送文化下乡活动,提高农村牧区公共文化产品生产和供给能力。继续实施西新工程和“村村通”工程,扩大广播电视在农村牧区的覆盖。2010年,2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实施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程,使农村牧区听到4套以上广播节目,看到4套以上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覆盖率达到96%以上。
(二十六)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政策法规和运行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极端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牧区低保范围。各级财政逐步增加农村牧区低保补助资金,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2008年,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由85万人扩大到110万人。落实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政策,保障供养对象权益。探索建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各地开展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二十七)进一步提高扶贫开发水平。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增加扶贫开发投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加大对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巩固扶贫开发成果。进一步加大扶贫资金整合力度,重点支持整村推进、劳动力转移培训和产业化扶贫,积极开展连片开发、整体推进的试点工作。加大扶贫移民力度。集中力量解决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牧区和特殊类型地区贫困问题。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事业,继续抓好自治区直属机关定点帮扶兴安盟贫困地区脱贫工作。2008年解决10万绝对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扶持15万低收入人口增收。
(二十八)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公共交通。逐步加大自治区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加大农村牧区公路危桥、险桥改造力度。强化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推进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搞好运营维护,建立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完善扶持农村牧区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农村牧区客运网络化,探索农村牧区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推动城乡客运协调发展。2008年新增60个苏木乡镇通油路、300个嘎查村通公路,建设100个农村牧区客运站。
(二十九)继续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促进二三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向农村牧区延伸。抓好小城镇和农村牧区中心村庄规划及示范建设,建立起城乡互动的发展机制,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实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大力改善重砷、重氟、苦咸水区和严重缺水区饮水条件。2008年重点解决好重砷、重氟区80万人饮水安全问题,确保农牧民喝上放心水。加强农村牧区水能资源规划和管理,推进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坚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公益性质,实行税收、用电等优惠政策。解决2.4万户农牧户通电和700个自然村通电话问题。增加农村牧区沼气投入,积极发展户用沼气。积极推广太阳能、风能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实施农村牧区清洁工程,开展创建绿色家园活动,促进农村牧区改圈、改厕、改灶,搞好农村牧区污水、垃圾处理,改善农村牧区环境卫生。重视解决农村牧区林区困难群众茅草房和棚户区改造问题。
六、稳定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和深化农村牧区改革
深化农村牧区改革是强化农牧业基础、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动力源泉。必须稳定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体制,不断深化农村牧区改革,激发广大农牧民的创造活力,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三十)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各地要切实稳定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关系,认真开展延包后续完善工作,确保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经营权证到户。加强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规范管理,加快建立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健全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草牧场流转中介服务,完善土地草牧场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等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培育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环境。坚决防止和纠正强迫农牧民流转、通过流转改变土地草牧场的农牧业用途等问题。稳定渔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三十一)切实保障农牧民土地和草牧场权益。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合理利用、多利用未利用土地和存量土地,规范征地程序,提高补偿标准,健全对被征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征地纠纷调处裁决机制。对未履行征地报批程序、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不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不落实的,坚决不予报批用地。对违法违规占地批地的,坚决依法查处。严格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禁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牧区购买宅基地、农牧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依法规范农牧民宅基地整理工作。
(三十二)积极推进苏木乡镇机构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苏木乡镇机构改革,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苏木乡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增强基层财政实力,逐步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支持各地建立嘎查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进一步加强农牧民负担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各项制度,确保农牧民负担不反弹。继续开展重点领域农村牧区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三十三)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继续深化和完善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强化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区推开。积极推进林木采伐管理、公益林补偿、林权抵押、政策性森林保险等配套改革。稳步推进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加快国有林场和苗圃改革。做好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剥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三十四)加快推进农村牧区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积极发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牧区金融中的作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培育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发展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通过批发和转贷等方式,解决部分农村信用社及新型农村牧区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加快落实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探索建设符合农村牧区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推进农村牧区担保方式创新,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牧区信贷担保机制。加强财税、货币政策的协调和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到农村牧区开展业务,切实解决农村牧区贷款难的问题。建立健全农牧业保险体系,逐步形成农牧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三十五)妥善处置乡村债务。各地要抓紧清理乡村债务,在锁定旧债、制止新债前提下,分类进行处置。对公益性债务的化解,旗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予以支持;对生产经营性债务,应按照市场原则协商解决。要优先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
(三十六)全面加强农牧民工权益保障。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牧民工的就业指导和服务。采取强有力措施,建立农牧民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健全农牧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农牧民工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障等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通过多种形式为农牧民工提供低廉租金住房,改善农牧民工的居住条件,提高农牧民工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农牧民工子女就学,收费与当地学生平等对待。深入开展“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牧区留守、流动儿童行动。
七、扎实推进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
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是落实农村牧区政策、做好“三农三牧”工作的重要组织基础,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以党组织为核心带动嘎查村组织配套建设,增强基层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和能力,保持农牧民党员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十七)加强嘎查村党组织建设。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坚持和完善基层组织建设的有效经验和做法,深入开展农村牧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深化“三级联创”,开展“双链双推”活动,积极探索“结对帮扶”、“双培双带”、“党员承诺”、“党员设岗定责”等新的活动载体。健全农村牧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工作体系。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探索农村牧区党的基层组织新的设置方式,不断创新党组织活动内容和方式。规范和完善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内选举“两推一选”的办法,选好配齐配强嘎查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和城乡党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机制。进一步加强嘎查村级场所建设,充分发挥活动场所的综合功能,使其成为嘎查村社区的公共活动阵地。
(三十八)完善嘎查村民自治制度。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嘎查村民小组,发挥基层群众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党支部在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同时,应当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主选举,依法保障农牧民群众的推选权、直接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完善嘎查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农牧民群众在嘎查村级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提倡嘎查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嘎查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坚决制止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预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推行村务公开,坚持和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建立答疑纠错的监督制度。深入开展农村牧区普法教育,增强农村牧区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
(三十九)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能带头带领群众致富的要求,注重从农村牧区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致富带头人中培养选拔嘎查村干部。制定鼓励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选调生”、“三支一扶”工作者及旗县、苏木乡镇年轻干部到嘎查村任职。积极推动从优秀嘎查村干部中考录苏木乡镇公务员、选拔苏木乡镇干部工作。逐步扩大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的范围。选好配强嘎查村党支部书记,本嘎查村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打破地域和身份,跨苏木乡镇、跨嘎查村异地交流任职,也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派机关干部到嘎查村任职等办法解决。稳定农村牧区基层干部队伍,探索建立农村牧区基层干部激励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并落实嘎查村干部的报酬待遇和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普遍开展农村牧区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十)进一步加强嘎查村级组织的配套建设。引导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更好地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培育和发展服务“三农三牧”的社会组织,发挥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良性互动。鼓励有条件的嘎查村建立与农牧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服务制度。支持和帮助乡镇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发挥民兵组织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的作用,不断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创新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模式,优先在城市郊区开展农村社区实验工作。加强农村牧区警务和消防工作,搞好农村牧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把农村牧区社区建设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八、加强和改善党对“三农三牧”工作的领导
做好农村牧区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科学发展的重大历史任务,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全面贯彻把解决好“三农三牧”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治国理政战略思想,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十一)加强对农村牧区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三农三牧”问题,全面把握“三农三牧”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认真履行对“三农三牧”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在工作安排、财力分配、干部配备上,切实体现重中之重的要求,牢牢把握“三农三牧”工作的主动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三农三牧”工作,盟市、旗县党委要有负责同志分管“三农三牧”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三农三牧”工作领导机构,加强“三农三牧”工作综合部门,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机构的协调作用,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各项强农强牧惠农惠牧政策。各级各部门要努力把握“三农三牧”工作规律,坚持统筹兼顾,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配合,改进工作方法,注重研究关系全局的重大战略课题,集中力量解决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牧区民生等突出问题。各行各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强化服务意识,更加积极主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四十二)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良好氛围。巩固和加强农牧业基础、加快农村牧区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行各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要采取政策支持、舆论宣传、荣誉激励等形式,引导各方面力量对农牧业农村牧区进行结对帮扶、捐资捐助和智力支持,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良好氛围。继续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试点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合理布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好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采取领导包点指导、干部蹲点帮建、单位部门对口帮扶、企业结对村企共建、优秀人才挂职领建等多种形式,切实推进试点嘎查村的各项建设,不断深化建设内容,提高建设质量。深入开展“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活动,充分认识牧区、林区的特殊性,创新发展思路,积极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新牧区、新林区的有效途径。形成一批适合不同类型、覆盖全区的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新林区建设的示范典型。
做好“三农三牧”工作,对稳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巩固农牧业基础的弦要始终绷紧,解决“三农三牧”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要求要始终坚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各项措施要始终抓实。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开创“三农三牧”工作新局面,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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