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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
(第1号)
2007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边组建、边工作,各项监督检查职能逐步到位,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了使社会各界了解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监督,现将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 徐绍史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国家土地督察公告
(2007年)
前言
一、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
二、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基本思路
三、对土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的专项督察
四、全面推动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五、督促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六、积极探索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机制
七、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重点工作
前言
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正式提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2006年7月,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抓紧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建工作全面展开并切实履行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职能,促进了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
一、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
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由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派驻地方的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是: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督察范围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及大连市;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范围为: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宁波市、厦门市;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范围为: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督察范围为:山东省、河南省及青岛市;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督察范围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及深圳市;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督察范围为: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督察范围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范围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在报国务院时,应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依照法律规定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意见。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及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相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整改工作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由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审核后,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
2006年9月6日,国务院任命了国家土地总督察、兼职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和专职国家土地副总督察。2006年9月13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及9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具体编制方案。根据国办发〔2006〕50号文件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编制,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和派驻地方的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2006年9月-2007年4月,国土资源部先后任命了总督察办公室和9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主要负责人。同时,通过公开考试选拔和面向社会招考,加快配备各督察机构工作人员。到2007年末,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到位人员总数133人,约占督察机构编制总数的37%。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作为新组建的单位,始终把干部队伍建设摆在工作的突出位置,始终认真贯彻“严、明、勤、廉”四字方针,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和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先后组织了四期培训班,对督察机构负责人、业务骨干和公开招考的公务员进行业务培训、党风廉政和工作作风教育,促进督察干部摆正自身位置,尽快熟悉业务,积极投身到土地督察工作中。
二、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基本思路
2007年是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全面推进的一年。一年来,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坚持“边组建,边工作,以工作促组建,以组建促工作”,着力推进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建工作,认真开展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探索和完善土地督察工作机制,初步形成符合实际的“围绕一条主线,抓住三个重点,建立三个机制”的基本工作思路。
围绕一条主线即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抓住三个重点,一是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主要是监督检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分解下达、执行、考核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特别是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制度的落实情况。二是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主要是督促地方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建设用地税费政策等。三是推进土地政策的完善,通过调查研究土地管理中带苗头性的问题,总结各地典型经验,向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合理建议;调查研究国家(包括部)政策法规在地方的执行情况和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建立三个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发现机制,通过采用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和运用媒体披露、群众举报、实地巡察、查阅档案等手段,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违规情况。二是建立审核机制,研究确定对建设用地审批事项进行审核的操作程序,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三是建立纠正机制,研究制定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纠正整改有关规定,对通过发现机制和审核机制掌握的土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纠正整改意见。
三、对土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的专项督察
2007年,在开展专项督察工作中,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向存在问题的13个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意见书和建议书。
有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工作。据统计,2007年各地在整改工作中,共撤销违规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园区及其管委会63个,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500多亩,拆除非法建(构)筑物600多万平方米,没收非法建(构)筑物290多万平方米,罚款5.06亿元;处理闲置土地23万多亩,其中收回闲置土地3266宗,面积3.87万亩;256名相关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36名相关责任人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其中12名处级干部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
--监督检查四川省眉山市发生的违规设立工业集中区问题。2007年6月,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调查发现,四川省眉山市(及所属的县)存在擅自批准以“工业集中区”名义设立开发区,及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征而未用等违法用地问题。2007年7月,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间暂停眉山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受理和审批。四川省人民政府认真落实督察意见,组织眉山市政府抓紧整改,撤销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的12个工业集中区及其管理机构,撤销或废止了非法批地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废止了非法批准同意企业用地的《投资协议书》等文件,依法收回38个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对其中的部分项目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共恢复耕种面积277亩,依法依纪处理了丹棱县县长等10名相关责任人。2007年10月,限期整改工作结束,恢复对眉山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
--监督检查北京市顺义区发生的“以租代征”问题。2007年3月,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就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政府将其下属的唐指山村上千亩土地出租用于跑马场建设的问题,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北京市人民政府十分重视,迅速组织整改工作,查处了唐指山村违法占地行为,撤销了土地审批文件;完成全市“以租代征”问题的清理并进行严肃查处,其中:房山区政府严肃查处青龙湖镇青龙头村“以租代征”占地318亩违法建设别墅问题,拆除别墅85栋,没收别墅59栋。
--监督检查河南省焦作市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问题。2007年3月,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就河南省焦作市违规调整基本农田引进河南风神轮胎公司项目进行非农建设的问题,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河南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撤销原规划调整的批复文件,责成焦作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已占用的400多亩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原貌,全部退还给当地村民耕种。河南省人民政府还在全省范围内排查出3个类似违规项目,进行了纠正整改。
--监督检查云南省曲靖市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问题。2007年4月,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就云南省曲靖市职业教育中心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云南省人民政府迅速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立即停建职业教育中心范围内所有项目,涉及违法占用的耕地已全部恢复耕种,对三所学校违法占地给予罚款处罚,分别给予三所学校校长行政记过和警告处分,对曲靖市的有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曲靖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土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清查出2005年以来土地违规违法行为2034起,涉及用地面积9832亩,其中纠正1023起,立案查处1011起。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通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
--监督检查大连市发生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问题。2007年4月,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就2005年以来在大连市存在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问题,向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大连市人民政府对整改意见高度重视,对区县各级政府提出了整改要求,全市查明违法用地210宗,涉及用地面积13188亩。大连市人民政府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对其中的12起违法用地在《大连日报》、大连电视台等媒体上进行了公开曝光处理。
--监督检查山东省卫片执法中发现的违规违法用地问题。2007年6月,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针对山东省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泰安、临沂等8个城市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法用地问题,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督察建议书。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进行了清理,分类提出了处理意见。8市共发现各类违法1641宗,已全部立案,其中已结案1413宗,罚没款44790.03万元,没收253.94万平方米,拆除497.19万平方米,对372人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移送公安机关241人,已追究刑事责任49人。
--监督检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土地违规违法问题。2007年7月,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违规扩大开发区用地规模等问题,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哈尔滨市松北区内的4起违规违法用地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提出了处理意见;对全省由中小企业局认定的85个工业园区进行了清理,保留了经国家批准的35个开发区(园区),撤销了不符合要求的工业园区50个;其它相关善后问题正在继续进行处理。
--监督检查湖南省湘潭市违规设立开发区问题。2007年7月,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就湖南省人民政府擅自批准设立湘潭九华经济区(台湾)工业园问题,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湖南省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整改,清理和撤销了原九华台湾工业园的文件、信函和标志,停止机构“三定”方案的审批和实施。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开发区清理工作,坚决纠正违规设立开发区和开发区擅自扩区行为。下发了《关于开展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清理闲置土地,促进用地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公开立案和挂牌督办了一批案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规划管理的通知》,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其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并把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监督检查湖北省武汉市执法不力等问题。2007年7月,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针对2006年第六次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大量违法问题尚未得到查处的问题,向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湖北省人民政府组织专门人员对武汉市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规违法案件进行督办。武汉市2006年卫片执法检查的715宗违法用地案件立案704宗。立案的704宗土地违法案件,全部完成行政处罚程序,其中,453宗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243宗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率98.9%。结案的696宗违法用地案件,涉及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面积36.75万平方米;罚款金额3097.65万元;责令复耕土地124亩;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36人,其中2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8人受到组织处理;向公安机关移送15人,目前已立案侦查。
--监督检查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擅自扩区和违规用地问题。2007年7月,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就重庆市以“委托管理”方式扩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用地规模,未按国务院清理开发区的有关要求对变相扩区进行整改等问题,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重庆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对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违规违法用地问题进行整改。组织相关部门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核查,调整开发区管理体制,制定整改方案,核减扩大的规划面积,对闲置土地制定详细的消化方案,正在依法逐宗落实。目前,整改工作尚在进一步进行中。
--监督检查辽宁省鞍山市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开发区和园区违法用地问题。2007年8月,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就辽宁省鞍山市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违规设立5个开发园区,且大部分拟开发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问题,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辽宁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撤销违规设立的工业园区、由鞍山市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总督察做深刻书面检查、在全省开展一次违规设立园区问题的清理工作等7条整改措施。鞍山市已基本完成违规设立园区内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整改工作,全市共有127起土地违规违法案件整改到位,退还非法占用、圈而未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建筑物19261平方米,收缴罚款489万元,鞍山市监察局依法依纪处理了原农高区管委会2名负责干部。
--监督检查浙江省温州市土地批而未供等问题。2007年7月,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就浙江省温州市土地批而未供现象比较突出的问题,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督察建议书。浙江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批而未供的专项清理,清理出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转而未供土地面积28.81万亩。浙江省人民政府正在根据清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监督检查广东省中山市、惠州市土地大量闲置问题。2007年7月,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就广东省中山、惠州两市土地闲置问题,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出督察建议书。广东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各地市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和盘整工作,中山市盘活闲置土地2.9万亩,惠州市盘整处置闲置土地8.7万亩,广州市依法收回闲置土地3.87万亩,东莞市处理闲置土地4.3万亩。广东省通过处理闲置用地,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缓解了新增建设用地压力。
四、全面推进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2007年9月,针对一些地方通过“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突破批准的开发区四至范围,以各种名义圈占土地进行工业用地开发;建设项目用地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先行动工建设等突出问题,国土资源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根据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部署,全程参与监督检查,全面完成了百日行动各阶段的任务。在自查清理阶段,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完成了对全国50多个地市、100多个县(区)的检查和抽查工作,审核汇总各省(区、市)自查清理数据,督促各地摸清三类土地违规违法问题的底数。在查处纠正阶段,深入土地违规违法现场,督促各地对清理出来的土地违规违法问题进行查处纠正;核实案件查处纠正情况,圈定土地违规违法重点地区和典型案件。在督察整改阶段,完成对全国12个土地违规违法重点地区和37个典型案件的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做好整改和查处工作,完善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制度。
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遏制了土地违规违法行为上升的态势,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共清理出三类违规违法案件3.1万多件,涉及土地336万多亩,截至2007年12月15日,立案查处2.67万件,立案率为85.3%。收缴罚没款19.2亿元,没收地面建筑物1468万平方米,拆除地面建筑物772万平方米,退还土地15万亩。各地移送纪检监察机关3788人,已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17人;移交司法机关2740人,已追究刑事责任337人。
五、督促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保护耕地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200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省长、主席、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2007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宣布,保护好18亿亩耕地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中央作出的一项十分重大的战略决策,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责任。
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是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基本职责。2007年,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重点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层层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开展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2007年,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实地督察和调研,重点检查和了解各地建立完善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情况、责任状签订情况、责任目标分解下达、执行和考核情况,宣传中央关于耕地保护“一把手”负总责的政策要求。从督察和调研掌握的情况看,近年来,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要求,正在逐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度。有24个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考核办法。山东、浙江、广东、重庆等省(市)正在制订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有22个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签订了耕地保护责任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部分地区存在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制度不健全、考核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及时向有关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了督察意见和建议。
2007年5月以来,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把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重点转向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特别是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总量,督促各省(区、市)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分解指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全国共有24个省(市、区)重新完善并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六、积极探索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机制
2007年以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围绕建立发现、审核和纠正工作机制,在开展基础业务信息建设、信访工作、遥感监测、动态巡察、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审核、纠正整改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与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积极沟通协调,初步建立了工作协商机制。
基本形成传统手段与先进科技手段相结合的发现机制。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初步建立了与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联系制度,建立了土地管理信息和土地违法统计信息的正常交换渠道。同时,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通过信访、报刊、网络等渠道发现土地违法信息,运用土地巡察系统、遥感监测等现代技术手段掌握违法用地情况。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共接待来访225批1008人次,处理群众来信906件。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开发成功土地巡察系统并装备形成巡察车,实现了对违法用地的快速准确定位。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等运用卫片监督检查各地土地利用情况,督促地方纠正整改,对违规违法用地行为起到了很大的威慑作用。
监督检查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审核机制建设已经起步。制定了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审核试行办法,并开展试点工作。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在浙江省开展了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督察工作试点,重点对浙江省抄送的上报国务院审批的2007年度部分城市建设用地,以及由省政府批准的部分项目用地进行了内业审查,结合土地执法遥感影像资料,从中选择了一批项目用地以及遥感变化图斑进行外业核查,检查城市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真实性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初步建立处理不同土地违规违法行为的纠正机制。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根据督察工作业务范围和实践需要,初步形成了针对不同程度土地违规违法情况,向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督察建议书、纠正意见书、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工作方式,并在2007年开展的专项督察实际工作中应用。
与省级人民政府协调合作机制开始形成。一年来,各省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要求,与土地督察机构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工作。目前,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湖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及青岛市12个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已专门出台了支持土地督察工作的文件,与各督察局初步建立了定期的工作磋商机制。
七、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重点工作
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边工作边组建,以工作促组建,以组建促工作,继续按照“围绕一条主线,抓住三个重点,建立三项机制”的工作思路,边探索、边总结、边实践、边提高,扎实推进国家土地督察工作,为推进保障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方针。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结构、节奏、分布和时序等情况的督察,严守土地调控闸门。加强对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有关任务。
--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积极参与对省级人民政府2007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开展对耕地保护突出问题的督察。按照修订后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土地管理问责制。
--加大对土地违规违法问题的督察。巩固百日行动成果,严防违规违法用地行为反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继续开展对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未批先用、违反土地供应政策、侵害群众利益等影响耕地保护和土地调控政策落实等突出问题的专项督察。进一步完善对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以市级行政区为单位开展土地利用与管理例行督察工作试点,总结各地典型经验,及时发现纠正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创新督察工作机制。起草《国家土地督察条例》。深入开展区域土地管理热点、难点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改革土地管理工作的政策建议。建立与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之间工作磋商机制。与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共建保障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试点,探索研究依法依规用地激励机制。
--全面提升督察工作能力。充实督察干部队伍,健全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领导班子。开展督察专员驻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作制度试点,建立派驻工作规范。建立督察工作人员整训制度,提高督察干部业务素质。加强技术装备建设,提高预防和及时发现违规违法用地行为的能力。加强土地督察机构干部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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