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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政[2009]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省政府土地管理“两保一高”(即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基本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全力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
1.超前安排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我市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已经成为制约我市建设用地报批的瓶颈,各县区对此要高度重视,提前摸清土地后备资源,科学规划,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空心村”等三项整治力度,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库。确需异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要提前与上级国土部门沟通协调,异地购买指标也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今后,凡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没有指标的县区,市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其用地报批申请。
要以土地整治为平台,整合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及其他支农资金,总体规划,整村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促进耕地适度规模经营。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政策支持,建设基本农田示范区,不断提高耕地质量。
2.尽快完成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通过规划修编,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为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把产业集聚区用地作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扩大城市规模的载体,在规划修编中作为重点予以优先安排。全市所有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各县区要制定“飞地经济”政策,乡镇村两级的项目按产业性质向园区集中,招商引资的政绩归招商单位,税收主要归招商县区。
3.集中计划指标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上级下达我市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主要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年度保障用地重点项目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有关建设项目要争取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序列,尽可能使用省预留的建设用地指标。同时要兼顾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住房建设必要的用地需求。
4.通过挖潜保障一般项目用地需求。各县区要摸清存量建设用地底数,综合规划,重点盘活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低效使用地,破产倒闭企业占地,旧城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后腾出的土地。2009年,全市要盘活存量土地120公顷以上。对完不成批而未供土地供地计划的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受理其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申请;对供而未用的土地按闲置土地处理,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2年的,要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各县区盘活的闲置土地原则上归县区使用,市国土资源局盘活、收回的闲置土地由市政府调控使用。除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用地需求外,房地产开发要加大城中村、棚户区和旧城区改造力度,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同时,要充分挖掘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积极探索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有效途径。
5.规范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09年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率要达到95%以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达到85%以上。通过登记发证,进一步显化主体、保障权利、明确权能、促进流转。要本着“先行试点,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前,必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进入有形市场流转的土地,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没有纠纷。
6.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加快用地预审,建立土地审批快速通道,提高供地效率。对重点项目要提前介入,专人负责,全程服务,及时化解用地中的各类矛盾和纠纷,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程。
二、加强土地执法监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1.建立以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的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国土部门要做好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区、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拆除。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要增加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的财政支出预算,理顺县级财政收支体制,扭转以罚代拆、靠罚款养人的局面。2009年以来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原则上一律拆除;全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要控制在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3%以内,杜绝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要参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抓紧制定我市乡村两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问责办法,落实县区、乡镇、村三级和有关部门在国土资源管理上的共同责任。
2.全力做好全国土地卫片执法工作。2009年是我市列入全国卫片执法的第一年,要全力抓好卫片执法工作。各县区政府要组织集中整治行动,确保5月底前把卫片监测期间的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以内。对完不成任务的县区,不但要对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还要缓批、限批或停批该县区的农用地转用。
3.加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成立漯河市公安局国土资源保卫警察大队,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实行公、检、法、监察和国土部门联合行动,坚决查处一批典型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三、加强建设项目全程监管,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1.建立建设项目批前预审制度。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等部门提前介入,高效服务,依据各自职责提出预审意见,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鼓励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以集中促集约,今后,园区外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地。对占有多处土地的同一企业,其部分土地尚未投资建设的,不予提供新的项目用地;项目投资强度低于规定标准的,不予提供建设用地。鼓励建设和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凡用于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用地,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凡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严禁单独供地。
2.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规定。供应土地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时,应明确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工、竣工及验收时间、规划条件、价款、开发进度、投资强度、绿地率以及履约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竣工期限实施,未按期动工、竣工的,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土地供应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时间、工程进度、土地用途等合同规定内容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下发整改建议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对造成闲置、改变用途等的建设用地,移交土地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工业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和监察部门,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实施竣工验收。房地产类及其他开发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履行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核查验收。
所有建设项目峻工验收时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情况竣工验收意见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部门牵头,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参与。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情况竣工验收意见书》。没有国土资源部门核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实行目标管理,建立“两保一高”的考评奖惩制度
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保护耕地、集约用地成效显著的县区和单位,要在用地指标分配、土地整理资金等方面给予奖励;成效较差的,核减用地指标、限制供地。考评结果定期通报。市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考评奖惩办法,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02月17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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