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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7:34

  (豫政办[2007]3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发以来,国家对土地调控和土地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文件相继出台。为落实好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土地调控政策,牢固树立依法依规合理用地的观念

  土地调控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保障农民利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土地管理和土地调控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用地观念与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违法违规用地现象还依然存在。为此,各地、各部门要正确分析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深刻领会土地调控政策的精神实质,从思想认识上彻底转变观念,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国家和省关于土地调控和土地管理的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土地调控政策,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贯彻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要从有利于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土地管理出发,调整利益机制,强化责任机制,健全法律监督机制,进一步做好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工作。

  (一)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政府之间要逐级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目标考核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有关办法和规定加强目标考核。省有关部门在一般考核年对省辖市耕地保护目标进行抽查考核,在目标考核年对耕地保护目标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省辖市政府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每年对省辖市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完不成责任目标的,要限期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超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耕地保护成效显著的,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上给予倾斜。

  (二)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对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管护制度和核查统计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管理,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加强国家和省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高度重视规划调整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规划调整。在新一轮规划修编完成之前,确因经济建设需要调整规划的,应本着从严从紧、有保有压的原则,严格控制规划调整的规模和频率,调整的面积应控制在年度计划以内。调整规划要做到城、镇、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除符合法定的条件外,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查规划调整内容,并组织听证。各级政府对申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加强经济政策调控力度。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的征收标准和缴库办法,30%缴入中央金库,70%缴入省级金库。对省级收取的70%部分划出20%由省级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建设与保护、跨区域项目的土地开发整理等;其余50%部分加上中央财政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支出。

  省级财政集中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的3%由省统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基本农田建设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各省辖市每年1月15日前要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汇报上一年度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划转、使用及取得成果等情况。

  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改革征收计量办法。将耕地开垦费由按土地补偿费倍数征收改为按占用耕地类型和面积征收。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0-14元燉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燉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燉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燉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20-24元燉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燉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燉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燉平方米收取。从2007年起,对城市规划区外的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和单独选址项目,凡不能在本省辖市区域内实现“占补平衡”的,由省级负责“占补平衡”,相应的耕地开垦费直接用于跨区域“占补平衡”项目的调剂安排。

  (五)全面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工业项目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严禁通过计划立项、规划定点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严禁出让后擅自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严禁不按规定公开发布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自2007年1月1日起,全省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各种形式补贴、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工业用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之前,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具体工业用地地块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内容包括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等土地使用条件。出让方案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办法按照《河南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六)节约集约用地,确保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供应调控机制,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严格土地供后监管和考核。健全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编制方法,构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络,增强有效监管手段。积极探索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的挂钩机制,研究建设用地指标有偿调节办法。

  严格规范工业集聚区用地。支持和鼓励工业项目向集聚区集中。工业集聚区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用地范围,划定用地边界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区。强力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区的规划和建设,凡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都必须使用多层标准厂房。

  统筹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分配用地指标,保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建立健全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加强对重点项目用地保障的协调和督办。凡是需要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项目,有关部门要提高效率、简化程序,积极向国家申报,争取支持。

  (七)严格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根据我省投融资体制改革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基础设施和特许经营权的项目用地,凡属于市场竞争性的,尽量作为出让用地审批。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范围、权限、程序及各省辖市、县(市)城市、乡镇建设用地申报的批次数量,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32号)执行。各省辖市批次用地每年度最多申报5个批次,巩义市等35个扩权县(市)每年度最多申报4个批次,其他县(市)每年度最多申报3个批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或省转报件即时受理。除特殊情况需要作报批说明外,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八)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继续开展土地专项清查活动,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土地违法案件联合办案机制,强化国土资源、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要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要查处违法责任人。继续加大违法违规用地案件曝光力度。对国发〔2006〕31号文件下发以前的违法用地案件,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对国发〔2006〕31号文件下发后新发生的违法用地案件,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落到实处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严格管理、改进服务,加强对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宣传,积极引导和指导用地单位合理利用土地,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用地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监察、公安、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农业、环保、建设、房产、规划、交通、水利、地税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执行好土地调控政策。

  附件:

  河南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地单位或个人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省辖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辖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控制目标、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通过河南省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其他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五条 年度出让计划内的工业用地属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各省辖市、县(市)申报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属使用存量国有土地的,应编制开发整理方案。

  第六条 年度出让计划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实施征收后,各省辖市、县(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要及时进行开发。工业用地按照“净地”出让要求,省辖市本级要达到“五通一平”(通路、通电、通水、排水、通讯和宗地内平整),县本级要达到“三通一平”(通路、通电、通水和宗地内平整)。对存量建设用地也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理。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内具体宗地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省辖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工业项目用地预申请,了解市场对工业用地的需求情况,调整完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

  第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由省辖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部门制订工业用地宗地出让方案。按照出让方案要求,细化土地使用条件,明确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土地用途、土地面积、投资强度、供地时间、出让年限、项目建设开工竣工期限等。采用竞单位面积地价方式进行公开出让的,应在出让方案中明确。

  第九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按规定报省辖市、县(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经批准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省辖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凭省辖市、县(市)政府土地出让方案批准文件、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资料,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报批手续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由国家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12个月内完成;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由省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9个月内完成;由省辖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由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6个月内完成。

  在规定时间完成有关报批手续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能按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另行处置拟出让土地。

  本条内容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多层工业标准厂房开发建设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河南省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以及其他媒体等发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用地由省辖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及用地规模较大的工业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 租赁国有土地进行工业项目建设的,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04月29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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