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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郑政文〔2007〕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加强土地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依法合理利用土地
土地调控政策实施以来,国家对土地调控和土地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文件相继出台,我市各县(市)、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土地调控政策,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保障农民利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土地管理和土地调控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的观念没有牢固树立,违法违规用地现象还依然存在。为此,各县(市)、区,各部门必须加强对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深刻领会土地调控政策的精神实质,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行为,切实做好土地调控。
二、严格落实土地调控政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贯彻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要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为出发点,从强化责任机制,规范管理机制,建立集约节约利用机制,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入手,进一步做好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工作。
(一)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各县(市)、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郑东新区管委会要协助金水区、管城回族区对其规划范围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共同负责。市政府与县(市)、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县(市)、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要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上报市政府。
(二)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对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管护制度和核查统计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管理,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加强国家和省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三)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之前,因经济建设需要,确需调整规划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除符合法定的条件外,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各级政府对申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和真实性负责。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的计划管理。今后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作为所有实际发生用地的控制指标,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要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四)全面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要求,对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发前,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各县(市)、区政府要集中时间和力量,严格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且必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6月30日后,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尽快制订《郑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
(五)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之前,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年度计划指标由市政府统一调配。市内五区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产业项目以及关乎国计民生的公益性、基础性设施项目,不再用于商品住宅开发项目。
(六)加强土地储备工作
进一步明确土地储备范围。拟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原划拨、出让土地;旧城改造(包括危旧房改造)用地;依法收回的国有存量土地;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城中村改造土地;重点发展区域用地以及政府确定纳入储备的其它土地。上述范围内土地由政府统一储备。纳入政府储备范围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做好配合工作。
(七)积极推进“三项整治”工作
加大农村旧宅基地、工矿废弃地、砖瓦窑厂的“三项整治”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新机制,促进农村建设用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和合理布局调整。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签订“三项整治”目标任务,对完成“三项整治”目标任务的,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上予以倾斜,否则,减少下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直至停止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和审核。
(八)摸清家底,盘活存量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尽快开展土地调查,逐地块查清全市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利用现状,为盘活存量土地、加强土地管理奠定基础。
(九)加强“城中村”土地管理
严格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公布的建成区范围,依照有关程序,加强对“城中村”土地管理,“城中村”改造用地纳入政府储备范围。凡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规划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十)完善征地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征地制度,规范征地程序,确保农民征地知情权。在征地综合区片地价公布前,市内五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征地标准不得低于3万元/亩,县(市)、上街区和乡镇用地范围内征地标准不得低于2万元/亩。同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力保征地补偿费及时支付到位。加快市内五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新标准的制订工作,待征地综合区片价发布后一并实施。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培训、就业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2号),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土地信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十一)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认真做好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进行的土地执法检查工作,继续开展土地执法专项清查活动,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凡辖区内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体系,解决土地执法中调查取证、移送移交、强制执行等难题,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做到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各县(市)、区每年发生的违法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依法履行审批相关手续后,该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可以计入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由各级政府按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交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面积超过年度计划的,除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外,按违法用地予以查处。
三、加强领导,确保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落到实处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事关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大局。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年底,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辖区内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30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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