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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7: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济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我市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济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根据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和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自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各考核一次。考核标准为:

  (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考核指标。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认定为不合格。

  五、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占补平衡。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无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占补平衡、经依法批准易地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核减有关县(市)、区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六、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七、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和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区政府要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八、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市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给予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

  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结果,列为各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十、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十一、考核的实施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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