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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房屋隔断出租最高将罚3万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1:37
如果将原来的房间分隔成多个小间出租,房东可能将会受到最高3万元的罚款。《佛山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昨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集意见时间截至10月31日。
该细则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房屋供他人用于生活居住的行为。
细则对于分割出租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提供的居住面积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少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如果出租人违反上述规定,住建部门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 3万元罚款。
这是对市场中将房屋分拆、隔断,“化整为零”的群租行为进行明令禁止。实际上,住建部2011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就明确禁止将房屋隔断出租。
《细则》还要求,房屋租赁合同期内,房东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对于在现实中普遍见到的“二房东”转租房屋的情况,《细则》规定,“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在转租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房屋所在地村(居)服务站”。
房屋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村(居)服务站报送租赁合同以及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或停止租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
此外,出租房屋内居住人数达30人以上的,房东应指定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报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备案,同时必须安装“门禁加视频”等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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