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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8〕7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日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11号,以下简称“新《条例》”),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旧《条例》的衔接工作,确保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农〔2008〕129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农〔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政策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起至我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出台前,我市耕地占用税征收暂采取预征方式,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50元,待省新的实施办法出台后,如确定的适用税额小于或大于每平方米50元,则由市财政办理退税或补缴手续。
二、2008年1月1日起获农地转用(含征用)批复的(以批复时间为准)的,耕地占用税在农地转用(含征地)环节征收,纳税人为农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如未标明建设用地人或没有实际用地人的为申请用地人,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国土资源局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农地转用(含征地)批复文件。
在2008年1月1日起至本文下发前已获农地转用(含征地)批复但未预征耕地占用税的,由市财政局联合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补征,如纳税人不按规定缴纳的,市国土资源局将不办理供地手续。
三、在2007年12月31日前批准占用耕地的,继续按旧《条例》规定的每平方米3-8元的适用税额标准,在土地供地环节向建设用地人征收耕地占用税。
附件:1.《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农〔2008〕129号)(略)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农〔2008〕160号)(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 上一篇文章: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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