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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土地争议由民事法院管辖
在法国,司法机构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体系,即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和负责审理公民与政府机关之间争议案件的行政法院。普通法院有三类:一是专门法庭(包括儿童法庭、劳资调解委员会、商务法庭、社会保险法庭);二是民事法院;三是刑事法院。
最高法院是最高一级的司法机关,负责受理对 35个上诉法院所作判决的上诉。法国的土地争议由民事法院管辖,民事法院中有专门的法官负责土地争议裁判,涉及土地所有权转移等方面的争议,由负责土地征用的专职法官决定。一般是在每个城市的民事法庭中都设一名专职法官,负责土地征用等土地争议案件的审理。
在法国,征地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购买。土地征用由中央批准,有的下放到省一级,由省长签字。法国土地管理局隶属财政部,是一个信息集中部门,掌握法国所有的国有及私人土地的信息,同时负责土地征用中的地价评估工作。土地的规划权由市、县政府行使。
一般情况下,如果土地所有者要出卖自己的土地,而政府正好想用这块土地时,在同等价格下,政府有优先购买权,所有者除了卖给政府外,没有别的选择。在法国,只有中央政府才有权征用土地,但政府决定征用土地时(如建机场、修公路),要进行很多调查,考虑很多因素。当某一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卖给政府时,他不能决定地价,而是先报出一个价,政府部门会考虑先由财政部下属的土地管理部门来进行评估,评出一个价格后报给政府。如果双方就土地价格达成协议,则由土地的使用部门发表一个土地已征用的声明,国家将于一定期限内(一般一年)将地价付给所有者。如果价格不能达成一致,就需要将争议提交民事法庭,由法官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通过进行调查后做出裁定,整个诉讼过程很快,一般是二至三个月。如果当事人不服法官的判决,还可以上诉,上诉时间一般是三至四个月,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就中止诉讼。法官的裁定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土地所有者和政府都必须执行。
法国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都可用的另一种征地方法就是购买,如果政府想购买某一块地做绿地,土地所有者可以不卖,但是,要卖就一定卖给政府。国家征地的第三种形式是政府并不要求转移所有权,只获得使用权,例如电线杆、水渠等用地,政府只是与所有者联系,租用其土地的一部分,这时政府要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土地价值的损耗,并支付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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