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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制度,解决土地争议良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13:23

  司法审判程序的繁杂化,导致其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经济发展,无法处理一系列争议,因此,为解决土地争议等新的社会矛盾,具有优势的行政司法制度便应运而生

  ◇行政裁决成为现代国家行政部门重要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

  ◇行政机关人员要具备法律知识和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

  由于土地争议不仅涉及公民的土地财产权,也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因此,世界各国一直重视土地争议的解决制度建设。当前世界上一些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在解决土地争议问题方面,基本上形成了两种模式,一是由行政机关解决;二是成立专门的司法机构。无论哪一种模式,都强调专门的机构或由专业人员来审理土地争议。在西方国家,行政机关解决土地争议是随着行政立法和行政裁决制度的发展而逐步出现的。

  19世纪末 20世纪初,随着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社会变迁,特别是社会立法的大量增加,西方国家的议会立法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需要,不得不授权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管理法规,补充议会立法的不足。其产生的原因包括:议会的时间不够,法律的技术性强,法律需要灵活性,紧急情况以及试验性立法的需要等等。与立法一样,司法权也面临同样的问题。社会立法的增加必然导致纠纷的增加,特别是立法调整内容的技术性日益增强,使传统的司法体系难以承受。于是,在解决新的社会矛盾中具有优势的行政司法制度便应运而生。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都是因此而产生的。这个机构是解决纠纷的,而解决纠纷就需要这个机构有独立的地位,有职业化的人员,有适合解决纠纷的程序。如果这些问题不能解决,那么就必然会出现公正危机。行政机关承担部分司法职能,除程序简便、时间迅速、费用低廉和具有灵活性外,更主要的是由于近现代社会许多立法中所发生的争端需要专门知识才能处理,而解决这些争端既需要法律头脑,也需要理解立法政策和具备行政经验,普通法院法官往往不能胜任。于是一个新型的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行政机关解决土地纠纷具有专业性

  在传统社会中,纠纷解决者仅需要具备生活常识和有限的法律知识即足以担当重任。而现代社会则不同,社会分工的程度达到了常人难以掌握的程度,因而法官在审理专业化纠纷时,如土地争议,时常感到力不从心,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专业技术令法官无所适从。现代行政日趋专门化,解决行政上的争端需要行政事项的专门知识,但法官既缺乏行政方面的专门知识,心理上也缺乏解决行政问题所需要的开拓和进取精神。近代行政职务扩张,行政争议众多,法院没有时间解决全部行政争端,而且行政争端需要迅速解决,法院的程序规则不能适应行政上的需要。为了有效执行国会的政策,西方国家的国会不仅需要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力,也必须授予行政机关司法权力。

  现代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带来社会的精密分工,也必然需要政府部门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指导、调节、监控。技术性与专业化要求越高,社会分工越细,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能也就随之专业化。行政机关在管理指导这些事务时,不但需要法律知识,而且必须具有该行业的专业知识。一旦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申请行政机关予以解决,行政机关就可以凭借对相关行业的管理经验、专业知识以及法律知识解决这些纠纷。而这些与特定行业紧密联系的纠纷让法院去审判或调解或让人民调解委员会去调解,且不说成本、效率,单就专业技术和行业术语就会让法官、人民调解员无所适从,更不要说让他们对此作出裁决了。同时,由于现代行政事务日益增多,行政上的争议数量惊人,法院在时间上也无力保证解决全部争端;加之法院的程序规则也不能适应迅速解决争端的需要。所以,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已成为行政职能扩张以及专业化发展的必然产物。

  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具有综合性

  现实生活中,产生纠纷的原因总是多种多样的。社会的复杂性,也就决定了纠纷的多样性。面对多样的、复杂的纠纷,在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后,就得根据不同的原因,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这就是解决纠纷方法的多元化。行政机关既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和经验,又具有专业知识方面的优势,更具有多种解决纠纷的手段和资源。可以将政府各部门协调起来解决纠纷,综合运用各种不同的部门所掌握的裁量权,灵活多样地运用行政权,加大纠纷解决的力度,综合地、全方位地解决纠纷。这正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其他途径解决纠纷所欠缺的。解决土地纠纷正是如此。

  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时间迅速、程序简易、成本低廉

  司法输出的是一种程序正义,法院的任务是实现高标准的公正,司法是一种高度程序化的作业,其专业化是指法官通过法律训练和司法实践,掌握一套如何解决纠纷的专业性知识,其专业技术体现在以何种程序操作诉讼和以何种规则认定事实并解决纠纷等方面,这种严格的司法程序规则可以保证判决的公正和权威性。然而其劣势也由此而生。因为司法讲究程序和从容,程序的特点是照章办事,死板、僵化,一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没有一年半载很难定案,一场官司缠上三年五载已是司空见惯。司法审判程序的繁杂化,导致其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经济发展,无法处理一系列争议,当事人和国家需要为此支付昂贵的制度成本。而行政裁决满足了社会需要,充分发挥出行政主体管理相关领域的特长,在坚持公平、公正、平等原则的同时,及时迅捷地处理有关争议,成为现代国家行政部门重要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法院诉讼苛刻繁烦的程序、昂贵的诉讼费用、一丝不苟的判决相比,行政解决土地纠纷的制度成本要远远低于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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