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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争议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能否再以侵权再起诉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13:34

  [案情]:

  西坪洞沟电站始建于一九七二年。一九八二年落实山林责任制时,电站前池以下原引水管西边的山林划归覃某某二兄弟之父经营。一九九O年,西坪村委会将电站承包给向某某经营,划定管槽占用林地范围为:“管槽(原行线路)北至前池,南至厂房,东、西界以管槽中心线向东、西方各3米,共计6米”。由于电站前池东侧严重裂缝,村委会单方变更与覃某某二兄弟之父的承包经营合同,同意洞沟电站以前池至机房48米处为圆心,将前池出水口向西弧形移动7米(现行管道),将水管取直。二OO三年十一月,电站对现行管道、前池维修,覃某某二兄弟提出现行管道所占林地属其经营,致使维修不能顺利进行。经镇人民政府处理决定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洞沟电站对现行管道中心线起向东、西各3米享有经营权。覃某某二兄弟不服又不向法院起诉,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洞沟电站继续维修时,覃某某二兄弟在该电站前池管道进水口处堆积石头、沙土、栽种树木,阻碍电站继续维修。洞沟电站遂以民事侵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以林地侵权纠纷立案受理,并判决覃某某二兄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停止一切侵害行为。

  一审判决生效后覃某某二兄弟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程序违法,受理该案适用法律错误,并依法提出抗诉。二OO六年四月七日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该案是在政府对双方争议的林地作出处理决定后,覃某某二兄弟采取堆积石头、沙土、栽种树木等行为,妨碍权利人行使经营管理权,是对洞沟电站实施的新的民事侵权行为,判决维持原判决。覃某某二兄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决。

  [评析]:

  人民法院判决认为 “新的民事侵权行为”不成立,对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一、依据法律规定,土地权属之争属政府主管,侵权之争属人民法院主管,洞沟电站与覃某某二兄弟之间的土地争议属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授权行政机关先行确权。行政机关将争议的土地裁决给洞沟电站使用后,覃某某二兄弟在确权后的土地上堆积石头、沙土、栽种树木,继续阻碍洞沟电站对管道维修,是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不属“新的民事侵权行为”,之前只存在一个权属之争,并不存在一个侵权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2)项规定“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中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一种。由此可见,生效行政处理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和生效裁判一样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都具有法律效力,且通过执行即可实现其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90)法民字第2号(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颁布实施)《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该司法解释是在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后,对土地争议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的不履行作的规定,应包括本案之不履行情形,否则就没必要再颁布实施该司法解释。这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在本案中,是指与洞沟电站有土地争议的覃某某二兄弟负有克制、容忍洞沟电站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不作为义务,而覃某某二兄弟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且在该土地上堆积石头、沙土、栽种树木,继续阻碍洞沟电站对管道维修,违反了这种克制、容忍的不作为义务。不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克制、容忍的不作为义务,应当是具体行政行为执行中的问题,不应当作为一个违法行为(“新的民事侵权行为”)另案处理。法院认为“该案是在政府对双方争议的林地作出处理决定后,覃某某二兄弟采取堆积石头、沙土、栽种树木等行为,妨碍权利人行使经营管理权,是对洞沟电站实施的新的民事侵权行为”是不成立的,覃某某二兄弟阻碍洞沟电站对管道维修的行为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后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只是方式手段不同而已。因覃某某二兄弟阻碍洞沟电站对管道维修而产生争议,因争议才有行政处理决定,覃某某二兄弟不服处理决定继续阻碍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因此本案不能以“侵权”之诉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负有义务方的覃某某二兄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申请进入执行程序。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人民法院受理非诉行政行为执行案件后,并不是马上开始执行,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还有待于人民法院确认其合法性,类似启动了一次诉讼程序,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实际上相当于生效的裁判。如果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以“民事侵权”之诉审理,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且执行的将是依“民事侵权”之诉作出的裁判文书,从而使该具体行政行为失去了一次司法监督的机会,并给执行带来冲突和矛盾,这就是造成本案在执行中出现“妨害公务(已构成犯罪并被判刑)”的原因。人民法院以“民事侵权”之诉受理本案并作出裁判,再执行,也违背了“效率”的法律价值,司法活动应充分体现诉讼经济的原则。

  综上所述,本案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覃某某二兄弟不履行的,洞沟电站可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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