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对象: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湖南省城镇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时限:20天
主办科室:地产科
受理单位:总窗口
需要提交的材料:(分五种情况)
一、供地许可
(一)、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
1、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申请书》、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
2、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单、建设用地报批勘测定界图、宗地图(原件两份)、地籍蓝图(两份);
3、规划红线图、规划许可证、定点意见、审批单和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各一份;
4、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书(原件);
5、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立项和可研报告(需含发改委批准立项的投资指标);
6、公民、法人或组织机构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明);
7、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证明材料。
(二)、原划拨土地不改变使用用途补办出让:
1、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申请书》、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
2、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权属证明材料等;
3、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4、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书;
5、宗地图(原件两份)、地籍图(两份);
6、公民、法人或组织机构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明)。
(三)、企业改制、改组土地使用权处置办理出让:
1、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申请书》、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
2、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权属证明材料等;
3、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如属于需要开发建设的需提供规划红线图、规划总平面图及市发改委立项批文;
4、宗地图原件(两份)、出让地籍图(两份);
5、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书、房产评估报告或其他附属物评估报告;
6、公民、法人或组织机构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明);
7、市政府的有关会议纪要或市企业改制办的批复原件、单位改制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的签名原件、市国资委的意见和批复;
8、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批复文件;
9、公开、公正、公平的上市条件。
二、改变用途许可
(四)、原划拨土地改变原使用用途办出让:
1、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申请书》、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
2、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权属证明材料等;
3、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或规划红线图、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
4、宗地图(原件两份)、地籍图(两份);
5、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书(原用途划拨土地权益评估和改变用途的评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属物的产权证明及其资产评估报告;
6、公民、法人或组织机构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明)。
(五)、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办出让:
1、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使用条件申请书》、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
2、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或新批准的总平面图;
3、土地使用证原件或权属证明材料、原土地出让审批单、出让合同、宗地图(原件两份)、地籍图(两份)等;
4、市发改委立项批文;
5、不同土地使用条件下现时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书;
6、公民、法人或组织机构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明)。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
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因我市目前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条件尚不成熟且部、省相关操作规程尚未出台,故暂未设立此许可项目,待条件成熟即按照部、省相关规定执行。
流程:
收件->经办->会签(规划、财务、用地、地籍、耕保、执法监察等相关科室)->意见汇总(拟定出让方案)->审核->主管局长审批->例会会审->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协调决策委员会会审或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开出让->缴费->颁发出让用地审批单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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