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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2:50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代码:0108)

  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土地收益。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出租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出租的,应当由出租方依法办理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手续,缴纳出让金或者租金”。

  实施主体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海门市人民政府;

  (二)办理机构:海门市国土资源局驻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三)联系方式:电话:2106230、2105633

  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集镇村庄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市规划和集镇村庄规划。

  (二)土地使用者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产权证明。

  (三)受让者因新上建设项目而转让的,建设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供地政策,用地规模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体系。

  数量:有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一)申请。需要转让、出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要的申报材料。

  (二)受理。国土资源局驻审批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和《收件单》;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国土资源局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领导审查。局领导根据初审意见,依照有关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转让、出租的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决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转让、出租的决定。准予转让、出租的,由受让方或出租方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租金,或按规定上缴土地收益。不准予转让、出租的,将不准予转让、出租的决定、理由和申请人的权利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暂定)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申请表(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所有权证书或产权证明(原件);

  4.土地使用者和受让人、承租人的有关资质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机构证明一份(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一份(复印件);个人为身份证或户口证明一份(复印件)。

  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一)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土地出让金或其他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二)收费依据:苏财综(1993)17号,国务院55号令,苏价服(2004)258号,苏价涉(1995)155号,苏价涉(1995)第313号。

  (三)收费标准:

  1.土地出让金或其他收益金: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土地用途变更费:县城以上(含县城)1-2元/平方米,县城以下0.5-1元/平方米。

  3.交易服务费:转让:2-3元/平方米,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出租:0.8-1.2元/平方米,双方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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