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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
划拨土地是基于无偿取得的土地,其在转让时有较为严格的批准手续,最基本的程序就是要征得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意,否则转让非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具体可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供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依法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二)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有明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也有约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相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金额应为新用途的出让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的划拨土地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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