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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改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发布,对我国实行了近20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标准比过去的标准提高了两倍,并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有土斯有财。”土地税是一种古老的税基和税源。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目前我国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其税额标准提高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调节土地收益分配,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结构,还将促使城市政府有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强有力地推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土地调控,呼唤更有力的税收杠杆
提高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早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即已确定为我国加强土地调控、抑制建设用地过度扩张的一个重要“抓手”。
长期以来,我们对土地税收杠杆运用得不充分。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税收设置,建设用地保有环节的税种只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设置目的是为了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和调节土地级差收益。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分析,这一税种的税率明显偏低,平均税负只有1.2元/平方米,并且不能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而增加。这样一来,相对于高额的土地开发使用费,几乎等于没有征税。同时,还存在征缴不到位的现象。
以去年8月某公司以超过25亿元的价格拿下北京35万平方米的地块为例,当时按每平方米9元的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总额约315万元。与25亿元的土地出让价格相比,315万元的税费占其1.26%,太微不足道了。
2003年至2005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征收额分别为91.5亿元、106.2亿元、137.3亿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不到1%。因为保有土地的税收成本极低,用地者多占少用、浪费土地现象较为普遍。
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减免税范围,才能顺应加强土地调控的新形势。因此,国务院研究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在1988年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两倍,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同时,为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要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统计显示,2005年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增长了2.1倍。应该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调整幅度与我国物价上涨幅度基本一致。
增加比重,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结构
据初步测算,税额标准提高两倍后,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将从2005年的137.3亿元提高到400亿元以上。
土地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对土地保有环节的征税,以刺激土地的经济供给和频繁的交易活动发生,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国际经验看,不动产税收一般占地方财政收入的70%以上,而我国地方财政收入主要依靠与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仅这三项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就达到70%,不动产方面的税收所占比重很低。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近年来土地保有环节的税收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额,占同期地方财政的比例不到1%。土地取得和保有环节所得税收比例过低,导致地方政府过分依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扩张,过分依靠上工业项目,以期获得更多财政的税收。
土地保有环节税负提高之后,将加大这部分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进而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的结构,引导地方政府将更多的注意力投放到利用存量土地上来,更注重提高土地的产出水平和利用效率。
经济杠杆,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土地的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它以纳税人实际占用(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征收。占用土地越多,缴纳的税额越多。土地保有环节的成本大大增加,将有力地约束那种多占少用、粗放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
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来讲,土地管理和利用中一系列利益调整新机制,是严格土地管理和加强土地调控的新机遇。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认为,我们应该进一步深入研究学习,更加注重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坚决遏制那种圈而不用、囤卖土地以谋取暴利的行为。可以说,新的税额标准的颁布,粗放的路开始堵上了,集约的门开始打开了。
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提高两倍,会不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房地产价格“跟涨”?
业内人士认为,就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提高而言,其对最终的地价和房价影响会有,但不会很大。主要因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土地面积核算,在地价中所占比重微乎其微,即使转嫁到房价上也不应有明显的变化。而且这一税款是在开发环节征收的,属于保有环节税,因此消费者在购房时不会明显感觉到。
税收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普遍采用的经济杠杆。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必将更充分地发挥税收杠杆“撬”高土地保有成本、引导土地利用走向节约集约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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