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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也应支付土地流转费用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11:55
【案例】2001年初,尹小香等7户农户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共计13亩土地“串”在一起,交给刘金明耕种,并言明大家应负担的农业税都由刘金明缴纳,但没有签订书面协议。2003年国家免除征收农业税费后,刘金明仍继续耕种,且没有支付尹小香等人任何费用。2014年7月,因就收回土地和支付土地租金事宜协商无果,尹小香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金明返还土地、支付此前租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刘金明返还承包地,并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土地流转费指导价格,向尹小香等支付土地流转费。
【说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尹小香等只是与刘金明达成口头约定,而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明显是对上述规定的违反。而引起本案讼争,恰恰主要是由此所造成。正因为彼此没有确定流转期限、流转费用,决定了尹小香等可以随时解除协议并要求支付流转费用。至于流转费用的给付标准,则必须依据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确定,即:“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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