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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验收 需要交物业费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3:18

  现象描述:

  去年他购买了一套住房,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了好几处质量问题,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其一一记录在册。他退回钥匙,要求等质量问题解决了再收房。去年底,物业公司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他,质量问题已处理好,可以收房了。今年1月,他再次前往收房。经验房确认质量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于是他收下了新房钥匙,但物业公司要求他交齐去年10月至今年1月份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

  律师解答:

  王先生第一次交房验收时因质量有问题退回了钥匙,应视为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开发商未向其交房。经整改,今年1月经验收双方确认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王先生这才收了新房,此时才视为法律意义上开发商正式向王先生交付了商品房。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第2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因此,去年10月至今年1月份商品房整改期限的物业管理费,属商品房尚未交付给业主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应向开发商收取,而不应由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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