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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7日上午,居住在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华地花园女儿家的74岁老人代香玉(化名),在楼门口对讲门处踩到冰面上摔倒在地,经诊断为“右股骨胫骨骨折”。在医院治疗期间,代香玉总共花费医疗费、输血费等各项费用4.7万余元,2005年11月24日,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代香玉为七级伤残。
时代商报讯(记者 朱洲)一个跟头竟然引出了一场官司!
下楼时在楼门口踩到冰面上摔了一个跟头,碰到这种情况一般人往往自认倒霉,可74岁的代香玉老人却较真起来,以“楼门口结冰是因为供暖部门修理暖气放水造成的”为由将供暖部门和小区物业同时告上法庭,要求两方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年多的诉讼,代香玉终于打赢了这场“跟头官司”。
状告物业、供暖索赔10万 楼门口的冰哪来的,物业对此事有没有责任?事故发生后,代香玉的家人经了解得知家门口的冰是华都房产物业有限公司的供暖部门于2004年12月15日晚修理暖气放水造成的结冰,而小区的物业公司——沈阳华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及时将冰处理掉。代香玉认为,对自己的人身损害,两方都应该负有责任。在多次协商未果后,2005年5月,代香玉一纸诉状将供暖部门和物业同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自己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0万元。2005年12月7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被告沈阳华地物业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代香玉居住的小区物业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但物业公司只对小区的公共设施、环保、绿化等进行管理,没有义务对代香玉的人身进行管理。结冰摔倒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结冰的水则是负责小区供暖的华都物业公司供暖部门在维修暖气时流出来的,因此,华地物业公司是没有过错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负责小区供暖的华都房产物业公司则辩称,代香玉是在摔倒后半个月后才找到供暖部门的,不排除代香玉是在结冰处之外摔倒的可能,供暖部门不同意赔偿。供暖公司承担70%责任
由于案情复杂,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延审6个月的决定。今年6月20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代香玉在出家门时被地面上的结冰滑倒,摔伤,致使代香玉摔倒的冰面是由于被告华都房产物业公司修理暖气放水形成的。
法院认为,公民有生命健康权。在严寒的冬季,被告沈阳华都房产物业有限公司维修暖气设施时,应预见到排出的废水在北方寒冷的冬天里可能会结冰造成路滑导致行人行路不安全的后果,但华都房产物业公司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未能及时清理、维护现场地面,也未能尽到最大努力去注意,未采取合理措施使行人可以安全通行,避免事故的发生,其行为有过失,对代香玉摔倒受伤负有赔偿责任。而代香玉提出的另一被告沈阳华地物业管理公司对其滑倒摔伤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认为缺少法律依据,没有支持。
原告代香玉在走路时未能随时注意地面情况,对自己因踩在冰面上而导致摔倒的损害结果亦有一定过失,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被告华都房产物业公司对原告代香玉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沈阳市华都房产物业公司赔偿代香玉医疗费、输血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4.0898万元。案件诉讼费3510元,代香玉负担1864元,其余由华都房产物业公司负担。昨日记者获悉,在法院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
市民应学会用法律维权
昨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代香玉的代理律师——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王英俊律师,王律师告诉记者,现实生活中,很多市民在遇到类似事件时往往自认倒霉。“如果市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自认倒霉,那吃亏的无疑是市民自己。这起案件的典型性就在于代香玉不仅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而且打赢了这场官司,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通过这起案件也可以让更多市民增强法律意识,市民也应提高公共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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