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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搭建卖菜棚未能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判拆除
居委会为方便居民买菜,在其管片的一户居民家的墙外搭建了卖菜棚,该户居民以居委会搭建的卖菜棚占用其宅基地为由起诉到法院。本网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做出终审判决。
一中院以居委会未经该户居民同意,也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即在该户居民的墙外搭建卖菜棚,虽考虑了部分居民的需要,但未考虑与该户居民之间的相邻关系的正确处理,且卖菜棚搭建在该户居民所有物(树木)的范围内,确实对该户居民造成妨碍为由,判令居委会拆除卖菜棚,恢复原状。
2007年7月,陈某某夫妇向法院起诉称,1997年,居委会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其西房后山墙外侧,并占用其宅基地搭建棚子和摊位出租给外地人用于卖菜,收取摊位费。为此,陈某某夫妇多次与居委会协商均遭到拒绝。陈某某夫妇还称,其宅基地上有一棵老树,被居委会搭建的棚子和摊位包围,不见阳光而死亡;棚子和摊位距房屋太近,致使其无法维修房屋。故起诉要求居委会排除妨碍,将搭建的棚子及摊位拆除,恢复原状。
居委会不同意陈某某夫妇的诉讼请求辩称,居委会确实在居民陈某某夫妇家西房后山墙外侧搭建了棚子,主要是为了方便居民生活,将这些摊位租与外地人卖菜。这些棚子和摊位是向外倾斜的,不会向陈某某家流水。陈某某夫妇提出交涉后,居委会还将棚子向西移了半米,还用铁网与他家的墙隔开了,并没有影响到陈某某的生活。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官对搭建卖菜棚的现场进行了勘验。据查,卖菜棚距陈某某夫妇的西房山墙约50公分,棚子内侧用铁网与陈某某夫妇的西房山墙隔开。陈某某夫妇向法庭提供的林权证上载明,该夫妇西房后杨树2棵归其长期使用和所有。而居委会搭建的棚子在陈某某夫妇所有的树木范围之内。
一中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居委会未经陈某某夫妇同意,也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即在陈某某夫妇的西房山墙外搭建棚子及摊位,虽出租时考虑了部分居民的需要,但未考虑与陈某某夫妇之间的相邻关系的正确处理。根据陈某某夫妇提供的林权证,虽不能证明居委会对其宅基地的侵犯,但居委会搭建的棚子亦在陈某某夫妇所有的物(如树木)的范围内,故居委会搭建的棚子客观上确实对陈某某夫妇所有的西房造成妨碍。
据此,一中院认为,陈某某夫妇的诉求合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故终审判决居委会将与陈某某夫妇所有的西房西侧相对应的棚子拆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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