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物业管理纠纷:因特定物业区域内的配套设备、公用设施及其场地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8:20
物业管理纠纷:因特定物业区域内的配套设备、公用设施及其场地使用而引发的纠纷
相关权利属于原作者。编辑整理:北京合同律师网
在区分所有的情况下,各业主对其物业区域内的配套设备、公用设施及其场地只享有共同的使用权、收益权,而这种份额并不具体划分,难以由本人直接行使,而应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为物业管理服务需要,业主委员会可以授予物业管理企业对特定设备、设施或场地(比如物业管理用房)使用的权利,但这种使用权利必须是基于以物业管理服务为目的。否则,物业管理企业应停止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业主所受到的损失。
房屋的配套设备、公用设施及其场地为全体业主所共有,任何一个业主在使用时,都会涉及其他业主利益。因此,业主应该按照合理、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业主使用不当时,遭受损害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要求停止侵害或者赔偿。
- 上一篇文章: 从一则案例看业主委员会及其运作程序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