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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5:50
案例:
某小区居民最近发现临街的物业服务房,被物业公司出租给一家饭店了,饭店生意红火,人声鼎沸、油烟翻滚。大部分居民很不满,认为不仅干扰居民日常生活,而且这物业服务用房面积是算在大家出钱的公摊面积里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这方面的授权,物业公司进行出租经过谁同意了?面对质问,物业公司说这房归他们管,他们就有权出租。业主大会讨论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该房屋出租合同无效,并判物业公司向业主大会返还其收取的租金。法院审理后,全部支持了这些要求。
说明: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里的建筑区划,即经过主管政府部门审核认定的建筑规划。所以,业主对建筑规划范围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共同拥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的所有权。出租属于行使所有权中的收益权,在未经业主允许的情况下,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出租物业服务用房,越权出租收取的租金,应归业主大会所有。 文/韩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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