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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的房子能否再转租?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6:41
小周最近对自己名下一套房屋的出租事情感到非常苦恼。2013年1月13日,小周与租客李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每月租金1500元,租期一年。后来李某却打起了做“二房东”的主意,私下将房屋转租予张某。小周找到李某要求追究他的责任,李某则认为他与小周的租赁合同并没有约定不得转租,所以他转租给张某也不违法;而张某在知道这一情况后亦感到很生气,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责任。各方争执不下。
林子俊表示,李某将房屋转租张某的行为事前未征得出租人小周的同意,事后亦未取得小周的追认,转租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由于在初始租赁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双方之间的彼此信任,诸如出租人信任承租人会按时交纳租金、会合理使用房屋等,但如承租人将房屋转租予第三人,则该种信任将荡然无存。鉴于此,法律为保护交易的安全,要求承租人在转租时必须经出租人同意方可进行。我国《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可见,小周如与李某无法协商处理,可以选择诉讼途径,要求依法解除与李某的租赁合同;至于次承租人张某,如果因此而给其造成损失,可以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根据其与李某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李某主张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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