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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小姐在租下居住公寓房后,在房内养殖了20多只猫,结果引起了小区居民的强烈不满。出租人沈女士顺应群众的意愿,诉至法院,要求与凌小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解除,凌小姐搬离承租房屋,并支付所欠房租的判决。
沈女士决定将位于虹梅路上一套底楼房屋出租。凌小姐获知,决定租下暂住。在租房约定中,特别提出了房客凌小姐保证不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和损害公共利益,严格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各项规定的要求。然而,凌小姐在入住租赁房屋后,却在承租房屋内养猫20余只,引来周围居民的强烈不满,纷纷要求凌小姐在承租房屋内停止养猫或搬离承租房屋,但遭到凌小姐的拒绝。为此,沈女士告上法庭。
沈女士认为,凌小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及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影响了周围群众的生活环境。故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凌小姐返还承租房屋,并支付所欠房租。房内养猫一大群
沈女士诉称,凌小姐严重违反租赁约定,将承租房屋作为猫的繁育场,在该房屋内养了几十只猫进行繁育,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周围群众对此极为不满,曾多次找到小区物业和本人反映此事,要求凌小姐停止将承租房屋作为猫的繁育场所。对此,自己深感对不起周围群众,多次向凌小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但遭拒绝。另外,自2007年3月17日起至今,凌小姐未支付租金。
凌小姐辩称,双方合同未约定租赁房屋不能养猫,自己也未违反法律和影响公共利益。沈女士没有证据证明系争房屋存在浓烈气味,也没有证据表明自己繁育猫进行出售盈利,自己养猫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不同意诉请。
为了查明事实,承办法官经沈女士申请,依法传唤了小区居民及租赁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中心管理人员当庭作证。两位证人均证明凌小姐的养猫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法院认为
本案涉讼租赁标的物的性质为居住公寓房,然凌小姐在该居民住宅房内养猫多达20余只,该行为非一般的宠物饲养,属改变了涉讼居住公寓房单纯作为居住使用的租赁用途,使租赁房屋处于不合理的使用状态,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引起了周围居民的强烈不满,有悖公序良俗。因此,沈女士在无法劝阻凌小姐对上述行为予以改正的情况下,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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