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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要求承租公房,且都符合承租人条件的处理方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5:51
正文:在公房租赁关系的建立过程中,由于国家并不一定直接管理房屋,因此,在许多地方,是由国家或者企事业单位委托房屋管理所、物业公司等机构代为管理的。那么,在多个人均提出承租房屋要求而产生争议时,是应该仅以争议的当事人为被告,而无须考虑其他人?还是应当把房屋管理所、物业公司也作为被告?还是把房屋管理所、物业公司等作为第三人?实务操作中,可能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以上海为例,目前是把房屋管理所和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来处理的。因为谁可以作为公房的承租人,是争议各方之间的事情,与房屋管理所以及物业公司并没有直接关系。但是,考虑到房屋承租人的确定和登记等事项,还是需要这些机构配合的,因此,为了操作的简便,一般可以把他们作为第三人来处理。
本文关键词:多人,承租公房,符合承租人,条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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