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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权证的房屋是否可出租?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8:28
【问题】
市房地局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中规定,已竣工但暂时还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有下列权属证明的也可出租:
1、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持有《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非居住房屋,持有用地批文和批准建房文件;
2、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商品房屋交接书或者商品房出售合同,以及付款凭证;
3、单位建造的房屋(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外),持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其中居住房屋,应当持有《上海市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4、单位建造的构筑物、地下建筑物,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单位建造的临时建筑,持有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持有商品房出售合同及付款凭证就有权将该商品房出租。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不得出租。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优先适用的问题。市房地局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的效力是否等同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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