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嵩群诉甘棠供销社房屋产权纠纷案处理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颜美本等与黄荣俊房屋典赎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嵩群诉甘棠供销社房屋产权纠纷案处理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颜美本等与黄荣俊房屋典赎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房屋典当回赎案的批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9:30
【发布日期】1980-12-12 【实施日期】1980-12-12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0)民监字第69号“关于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曹海廷与冯永慧房屋典当回赎纠纷一案”的来函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和沧州地区中级法院的意见,按典当问题予以处理。至于此案房屋是否漏改问题,是否补改,应由房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解决。
此复
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案件的请示报告(一九八○年三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接到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两起房屋典当回赎案件的请示报告。两个案件都涉及私房改造问题,两种判处结果。一个是沧州市法院一九七六年七月二日对曹海廷与冯永慧案的判处:私房改造时没有改造,现应保护房主的房产所有权,按正常的典当关系,准予回赎。一个是交河县泊镇法庭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四日对贾钟鑫与赵丙贵案的判处:双方所争执的房屋,符合私房改造的规定,属于漏改,应当补改。沧州地区中院认为,此两案应按正常典当回赎案件处理,至于改造的补改问题,应由有关部门统一解决。
经我们研究,同意沧州地区中级法院的处理意见。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 上一篇文章: 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中五保户死后的私有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