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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27:42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及时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保持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加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的审批
  
  (一)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本着“便利、经济、必须”的原则进行规划。
  
  (二)各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依据城建项目投资计划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摸底,核定拆迁面积并增加一定比例,先期选择安置地点,由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定规模,报郑州市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拆迁安置用房由各区组织建设。
  
  (三)拆迁安置用房纳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的,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拆迁安置用房建设规模,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并按计划实现土地供应。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四)要积极尝试运用限价商品房建设模式进行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和管理。
  
  (五)拆迁安置用房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二、加强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
  
  (一)拆迁安置用房建设设计图纸要严格按照国家设计规范结合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合理设计。拆迁安置用房套数、空间布局、套型结构等意见应当在用地规划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拆迁安置用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的,建设设计图纸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二)拆迁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明晰,还应符合住宅交付使用条件。
  
  三、加强拆迁安置用房价格及定向使用的管理
  
  (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的拆迁安置用房的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按照《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郑价公〔2005〕2号)的规定及相关因素确定。
  
  (二)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三)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时,可以购买不低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拆迁安置用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的拆迁安置用房上市交易时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
  
  (四)拆迁安置用房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安置。拆迁人应当与拆迁安置用房建设单位签订拆迁安置用房购买合同。
  
  (五)被拆迁人购买拆迁安置用房时,应当填写《拆迁安置用房供应单》,市国土资源局、房产交易中心、市拆迁办及拆迁实施单位存档。
  
  (六)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拆迁安置用房的使用情况的动态监管,按照不同区域、不同项目登记备案。未使用的拆迁安置用房不得擅自销售,若在2年内未全部使用完毕,由市人民政府回购、统一调配,用于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拆迁安置或者经批准向社会公开销售。
  
  (七)各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应当在被拆迁人选房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被拆迁人选房情况书面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内容包括被拆迁人姓名和选定地点、房号等,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拆迁安置用房信息档案。
  
  (八)市房管、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对购买拆迁安置用房的被拆迁人及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其他规定
  
  (一)拆迁安置用房是市政府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而定向开发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挪用,拆迁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单位、拆迁单位不得将拆迁安置用房作为商品房转让、销售、出租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市拆迁主管部门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对拆迁安置用房的监督使用。
  
  (二)在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使用、管理工作中,监察、审计部门参与全过程监督。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领导小组负责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物价、拆迁、土地储备等有关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为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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