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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提高省重点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带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合理增长,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工作的领导
加快省重点项目建设,是我省科学调控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发挥“排头兵”作用的必然要求,是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迫切需要,是关系我省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的大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省重点项目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明确职责和分工,层层落实责任。为进一步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省政府决定建立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成员包括省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外经贸厅、审计厅、环保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省法院等部门,及时协调解决省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工作的督查。
二、加强用地管理,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
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用地的管理,在年度用地计划安排上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用地。根据全省重点项目安排和前期工作进度情况,每年9月底以前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省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由省单列解决,不占用项目所在地用地指标。各级国土部门要依法办理各项用地审批手续,及时提供项目用地。
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解决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问题的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应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征地拆迁管理的规定,建立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协调机制,制定合理、科学的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解决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问题。省重点项目应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办理用地报批材料时,将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征地补偿款和拆迁安置费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征地拆迁支付监理制度。对于应支付给农户的征地补偿款,应采取在银行开具实名账户进行直接支付等方式,减少支付环节,增强支付透明度,保证补偿款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个人手中。征地款不兑现、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各级政府要制定具体办法,确保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被拆迁户手中,严禁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费用。各级监察、国土、交通、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合法利益。违反规定截流、挪用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费用的,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创新融资方式,多渠道落实建设资金
要合理统筹安排省级财政各项建设资金。省级财政建设资金要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积极争取中央投资,继续抓住中央发行国债的机遇,争取国债资金用于省重点项目建设。对国家和省安排补助资金的市、县投资项目,省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和监督措施,督促市、县政府财政及企业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同步到位。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开展省重点项目推介工作。继续做好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牵线搭桥工作,定期向有关金融机构通报省重点项目投资情况,为金融机构提供有关信息。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行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招标、BOT、TOT等融资方式,加快制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招标办法,多渠道筹集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四、提高规划水平,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要加强省重点项目的前期规划研究,提高各类专项建设规划水平,确立中长期规划对省重点项目布局的指导作用。做好各类专项规划之间的协调,搞好省重点项目规划与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提高省重点项目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尽量减少省重点项目规划执行过程中的调整和变更。省重点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必须达到规定深度,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环评报告必须由相应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编制,并按规定组织评估、审查。加强对中介机构质量信誉管理,确保各中介机构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通过提供担保等方式落实中介机构的经济责任。
要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对由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环节,加快工作进度。对需要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项目,要按照要求尽早落实各项条件,并积极主动做好向国家有关部门的衔接汇报工作。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具体指导,深入基层帮助解决征地、拆迁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省重点项目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和全过程服务制度。省级财政每年安排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省重点项目规划、前期研究、咨询、评估、论证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加强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招投标对降低工程造价和保证工程质量的积极作用,通过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并采取资金支付和施工履约对等支付担保等措施,有效控制工程成本。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性预评价制度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要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省重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责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各项质量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对省重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信誉的跟踪、通报制度。
六、搞好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按照各自的职责,主动开展工作,加快解决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环保、道路交通、供水、供电、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共同做好省重点项目的推进工作。有关单位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和落实国家、省的各项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排除影响省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种障碍。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为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的监督,严肃查处向省重点项目乱摊派、乱收费,截留、挪用、克扣各种补偿安置费用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以及干预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情况的财务监督;审计部门要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重点对投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征地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省重大项目稽察办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的程序性稽察和专项稽察、检查,为加快省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七、建立评价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省重点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和评价,对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对投入运营的省重点项目要全面开展后评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研究、分析重大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探索建立我省重点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后评价制度,及时总结经验,为提高重大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服务。
从2005年起,省政府每年对各地、各部门、各省重点项目单位及相关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供应材料等单位的工作进行考评,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在省重点项目用地、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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