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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市闲置土地处理的意见
发文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中府办[2005]36号
发布日期:2005-5-16
执行日期:2005-5-16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有效解决当前我市经济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挖掘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闲置土地处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包括闲置土地的认定、收取土地闲置费、盘活利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火炬区管委会和各镇政府具体实施辖区内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各区办事处给予积极配合。
二、土地闲置费由市财政局作为非税收入设立专户管理,参照土地出让金征管模式执行。对火炬区和各镇辖区内闲置土地收取的土地闲置费,10%上缴省,余下部分市、镇两级按2:8的比例分成,按先征收后返还方式处理。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除上缴省部分外,余下划归市财政。
三、火炬区和各镇辖区所收回的闲置土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作为当地经济发展用地;中心城区范围内收回的闲置土地直接进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对闲置土地实行有偿收回或置换的,其成本支出实行"谁受益,谁负担"原则。
四、火炬区和各镇将辖区内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条件的宗地分期分批报送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由该局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布。市府办对已认定的闲置土地的处置情况予以督办。
五、以下两种情况,按照《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理规定》,以1年不超过该用地的出让地价(划拨用地按所在地当年的基准地价计算)的15%为标准计收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未动工建设的,可以无偿收回。
(一)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但超过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
(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六、收回的闲置土地用作新的建设项目用地时,属经营性的,必须进入有形土地市场进行公开交易;属非经营性的,过户时减免市属行政性收费。其中,对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先办理征地、补出让手续后再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七、闲置土地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如查实项目及开发资金落实,项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期限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一次性延长不超过1年的开发建设时间,但同时应按前述第五项收取土地闲置费。给予延长期限的土地,期满后仍未开发建设的,可以无偿收回。
八、闲置土地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者已部分支付地价款的,按已支付的价款占应交地价款的比例折算土地使用面积,确定相应土地给土地使用者,对重新确定的土地,可一次性延长建设时间,并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但同时应按前述第五项收取土地闲置费,其余部分无偿收回。给予延长期限的土地,期满后仍未开发建设的,可以无偿收回。
九、经认定的闲置土地,可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或者由土地使用者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市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按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十、金融机构抵债所形成的闲置土地,按照《关于加快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粤国土资发[2004]73号)处理,各金融机构应采取积极措施,会同有关镇区加快处置。
十一、对于目前仍被司法机关查封的闲置土地,与司法机关协调后确定处置办法。
十二、已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土地不纳入闲置土地处置范围。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一篇文章: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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