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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汇交制度的通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22:29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文  号:浙土资发[2005]72号

发布日期:2005-9-26

执行日期:2005-9-26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健全和完善土地变更调查制度,保持土地更新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实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动态更新,根据《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土地更新调查成果已经通过验收的县(市、区)从今年起建立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汇交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汇交制度的重要性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开展土地变更调查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2004年国家统计局在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第一次采用了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已经成为国家的法定数据,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又是检验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依据,也是严格土地管理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建立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汇交制度,是保持土地更新调查成果现势性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以图管地”的土地资源管理新机制的重要基础。为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汇交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汇交工作。

  二、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汇交的技术依据

  (一)《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技术规范》(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03年)

  (二)《浙江省1:1000、1:2000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范》(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

  (三)《浙江省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技术规定(试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02年)

  (四)《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图式、图例色标(试行)》(国土资源部,2005年)

  (五)其他相关技术规定。

  三、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汇交材料

  (一)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汇交申请表(打印一份);

  (二)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矢量数据库(E00格式数据)、栅格影像数据库(Geotiff格式)、元数据库(Word文档),均以只读光盘形式上报;

  (三)各类土地面积汇总表(汇总软件生成的上报数据文件和Excel表格,打印表册一份);

  (四)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Word文档,打印一份);

  (五)其他材料。

  四、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汇交的程序

  (一)县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完成,经自查和市国土资源局检查合格后向省厅申请数据汇交。

  (二)市国土资源局对所辖县(市、区)土地变更调查汇交成果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三)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对上报的汇交成果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报厅地籍管理处审查;厅地籍管理处审查合格后,报厅领导确认。对检查不合格的成果,退回市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

  五、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汇交材料要求

  (一)提交的成果资料必须齐全、完整,数据必须客观真实,格式必须规范。

  (二)调绘图件等外业调查成果与实地状况,数据库与外业调查成果,图件表格与数据库,土地利用变化分析报告与数据等应相互保持一致。

  (三)数据成果必须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3度分带120度中央经线。跨两个3度带的县(市、区)应选择所在辖区的中央经线进行调查和计算面积,但汇交成果须进行换带处理,统一到上述数学基础,并提交椭球面积汇总数据。

  (四)矢量数据库必须按照规范的要求,设置行政区域、权属单位、地类图斑、地类界等十二个图层。行政区域、权属单位和地类图斑层均须保持严格的剖分和拓扑关系,各相关图层间必须满足层间共线的要求。元数据库应如实描述应用数据库的状况。

  (五)各类土地面积汇总表

  表格内容和格式要符合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各类土地面积汇总表应由土地变更调查汇总软件自动生成上报数据文件及Excel表格,并要由当地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土地变更一览表填写流向要合理。

  (六)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结构严谨、文字通顺、格式规范;要将土地利用变化流量分析清楚,特别要将耕地和建设用地变化的原因和流向说明清楚。

  六、加强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汇交的管理

  我省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汇交工作,从2005年10月31日起开始,各地在每年的11月30前要将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向省厅申请汇交。对各地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且符合要求的土地变更调查汇交材料,省厅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确认;未能通过审查的,及时通知汇交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各地汇交并经确认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省厅将作为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以及土地执法监察的依据。凡未按照省厅要求上报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省厅将暂停该地区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认定等工作。

  附件: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汇交申请表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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