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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川镇红安村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组织抓好农村宅基地整治工作,着力改善村容村貌,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特制定红安村开展农村宅基地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红安村共71户,总人口数291人, 2个自然村,5个村民小组;耕地面积564亩,山林面积5835亩;已经建新房9户,想建新房12户,居住在旧房(危房)4户即10人;空心房无人居住房3处,临时搭盖有4处。
二、组织机构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通过,拟定红安村作为贡川镇开展农村宅基地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并成立红安村宅基地整治指挥领导小组:
组长:张英盛(副书记)
副组长:刘昌九(副书记)、罗旌龙(副镇长)
组成部门:土地所、村建站、农业服务中心、红安村两委
三、目的意义
村容整治是中央提出的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长远而艰巨的任务,我镇普遍存在建新房留旧房,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破旧房屋闲置占地的问题,极大影响了村容村貌,已成为我镇新农村建设中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村旧宅整治是指通过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对农村旧宅(包括废弃闲置的生产、生活设施等)进行拆旧建新、退宅还耕、修缮改造等综合整理利用,全面解决农村旧宅闲置占地问题,实现村容整洁,创造良好人居环境。开展农村旧宅整治,有利于集约、节约用地,缓解新增建设用地和耕地占补平衡压力;有利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积极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中心村集聚,加快农村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可见农村住宅基地整治的意义重大。
四、指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永安市委、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意见》
五、总体要求
农村宅基地整治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提出的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全面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以实现村容整洁、建设生态家园为目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综合整理,美化村庄,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整治工作。计划利用五年时间(2008年至2012年),通过在全镇开展农村宅基地整治,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使我镇农村90%以上旧宅得到整理,彻底改变农村只见新房不见新村和脏、乱、差现象,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根本改善。
六、基本原则
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尊重民意,积极引导;试点先行,逐步推开。
七、基本内容
农村宅基地整治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主要有三种形式:拆旧建新、退宅还耕和修缮改造。
(一)拆旧建新
旧建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指导下,拆除规划区老房、旧房、危房,宅基地用于农村居民建设新房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拆除的房屋包括:
1、有碍新农村规划实施和影响村容整治的;
2、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且超过户均标准的;
3、农户审批建房批文中明确规定应拆除而未拆除的;
4、非法搭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5、符合新农村建设规划,自愿要求建设新房的农民现有旧房。
(二)退宅还耕
退宅还耕是指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综合整治,拆除旧宅后,通过整理复垦成耕地。具体包括:
1、已搬入新村规划区居住,原旧宅不在规划区且适宜垦复耕地的;
2、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
3、破旧闲置无人居住且适宜垦复耕地的;
(三)修缮改造
修缮改造是指房屋结构完好,可以修复利用的旧宅,通过整修完善达到村容整治目标。具体包括:
1、农村大型祖房结构良好,通过修缮可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
2、通过文化部门鉴定,具体一定的文物保护价值的古民居;
3、结构较好,有人居住,房屋比较破旧又没有能力拆旧建新的;
4、已经规划建设的农村新村点,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新村住户自愿要求进行“平改坡”的。
八、政策措施
(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1、住宅用地限额,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基地。村民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120m2,三口以下不得超过80m2,6口以上不得超过120m2,人口较少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用地限额20m2,利用荒坡地、村内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m2;对农村计生户应按照计生政策规定给予优惠。规划建房用地与实际用院落比例不得超过1:0.8。
2、旧宅地翻建或新建报批程序。乡镇旧宅地翻建或新建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土地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在取得福建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动土建设。
3、退宅后的土地利用和补偿办法。执行“一户一宅”制度以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原有住宅用地,已建房户旧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符合新村建设的旧宅基地,旧宅所有人需要建设新房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建新房,旧宅拆除自行负责,不再补偿;旧宅拆除的土地面积与建房用地面积相差较大,实行按面积差距计算补偿费,不足的须交纳补偿费,多余的给予适当补偿;符合退宅还耕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安排资金实施退宅还耕,开垦成水田或旱地。
(二)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鼓励村民进城落户。对已在城市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入城镇规划区定居,并自愿退宅还耕且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按其推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确定一定标准给予补偿,其宅基地还耕后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村民将原宅基地和房屋与其他村民自愿协商后有偿调剂给有条件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本村农民,但不再享受上述补偿政策。农民放弃宅基地后,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不影响其作为农民身份享有的原有政策待遇。
(三)加大农村宅基地整治投入
1、积极争取上级政府部门的专项扶持资金。镇国土所积极配合市国土部门积极做好我镇退宅还耕项目的申报,保证宅基地复垦整治资金足额到位。根据宅基地复垦整治投入成本,制订具体补助方案和项目启动资金的筹措及拨付办法。
2、积极引导农村村民和其他资金的投入。新农村建设农民是主体,农村宅基地整治工作也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引导农民主动参与退宅还耕、拆旧建新、旧房改造、环境整治等行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农村宅基地整治工作,允许社会资金投入农村进行退宅还耕承包开发;允许社会资金对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农村旧宅进行改造修缮,开发农村农家乐、农村古民宅旅游产业;永安市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农村村民拆旧建新和旧房改造,采取联户担保的方式帮助农民解决资金困难。
(四)健全和完善激励奖惩机制
1、补偿规定:凡在我镇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范围内的废旧房屋,清理拆除后宅基地退回集体转为公用的,按照以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框架结构建筑宅基地500元/㎡;砖混建筑宅基地300元/㎡;砖木结构建筑宅基地200元/㎡;木质结构建筑宅基地100元/㎡;简易搭盖建筑按占地面积50元/㎡。
2、凡拆迁户按规定由指挥部安排建房用地,原拆迁面积少于按规定安排新的建筑用地面积的,按200元/m2补给指挥部。
3、奖励规定:
(1)对旧房退宅还耕的,在完成耕地垦复并经市国土部门验收后,开发为水田的给予奖励4000元/亩;开发为旱地的奖励3000元/亩。不申请拆旧补偿的,由原旧房所有人长期承包经营;要求拆旧补偿的垦复的耕地由村集体收回对外发包,原旧房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对外公开招标除外)。
(2)经镇政府同意,对现有旧房进行修缮改造,改造后使用权转交村集体用作公益事业的(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给予奖励50-100元/平方米。
(3)符合新村规划进行拆旧建新且村民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旧建新的,每户给予奖励1000元。
(4)村民按照规定要求,对现有住房进行修缮改造,拆除违章搭盖,达到整洁卫生,环境美化标准的,每户给予奖励500-1000元。
(5)已经建成的农村新村规划区,列入“平改坡”试点村统一进行“平改坡”改造的,给予奖励。
4、处罚规定:
(1)对不执行“一户一宅”规定的,将停止审批村民建房用地。对已建新房需退宅而不执行退宅的,在市国土、规划及相关司法部门配合下,由镇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2)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住宅:一是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二是原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三是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3)对擅自翻建或新建宅基地的,按«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和永安市城乡总体规划及新农村建设有关要求经予处罚。
贡川镇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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