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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籍发〔2009〕176号 2009年4月27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已基本完成。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缓慢、各地进度不平衡。为加快我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提高对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是明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产权、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重要措施,是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重要依据,也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必备条件。各级政府要从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去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广泛宣传,提高土地权利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地要结合《物权法》的实施,加大力度开展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有关政策、效力和作用,增强广大农民群众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并取得他们对开展这项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提高土地权利人土地登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真正使广大农民群众把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变为自觉自愿的行为。
三、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各地应严格履行登记程序,依照法律法规,把好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禁止擅自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各地要认真研究,实事求是,慎重处理历史遗留用地问题,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区别发生用地的不同时期和情况分别办理登记发证。
四、加强协调,落实工作经费,保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该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财政、建设、农业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镇(乡)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协调相关工作,力争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我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为保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能够顺利实施,减轻农民负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外业调查和地籍测绘等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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