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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峨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的新增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用地管理,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标准面积的住宅宅基地。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配套建设。
第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 新村建设或旧村改造的(宅基地)审批须与畜厩、沼气、厕所等建设相结合,集约用地。
第七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时,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实行逐级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按户逐宗审批。
第九条 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本村(居)民小组成员;
(二)年龄必须在18周岁以上,已分户独立生活;
(三)在本村(居)民小组所辖范围内拥有的宅基地面积达不到标准面积的;
(四)因地质灾害需要搬迁重建或旧村改造的;
(五)必须并房或退出原有宅基地面积;
(六)其他可以申请用地建房的情形。
第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90%以上的;
(二)出租、出卖、赠予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它用再申请用地的;
(三)家庭成员分户后其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
(一)双江、小街、化念、甸中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二)双江、小街、化念、甸中规划区外及岔河、塔甸、富良棚、大龙潭乡规划区内人均占地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三)岔河、塔甸、富良棚、大龙潭规划区外,人均占地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四)小型烤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中型烤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沼气、畜厩、厕所三配套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烤房、沼气、畜厩、厕所等用地一律作为临时用地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并房协议书或退还原有宅基地协议书,向本村(居)民小组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二)村(居)民小组对农户提出建房用地申请,在本村(居)民小组内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为七日。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经县政府批准后,用地者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并房协议书或退还原有宅基地协议书到乡(镇)国土所进行原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
(四)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村(居)民小组要将年度批准户数、各户批准面积、批准位置等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第十四条 严格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做到“三到场”。即:
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勘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庄建设规划,并在申请上画上附图及拟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申请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按规划、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实地丈量放线;
村民住宅建成后,建房户须在建成后十五天内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核实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到实地勘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位置使用土地。
第十五条 村民住宅建成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核实,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新批宅基地的,自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应主动依法缴费完税。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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