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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2008年11月5日,江苏徐州的一位朋友仲本根(化名)发来手机短信咨询:一是1952年颁发的农村宅基地证书现在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二是现在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回答: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施行)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就是说,这时的土地属于农民私人所有,宅基地自然也属于私人所有,其证书自然也是所有权证书,而不是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1962年9月27日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又称“六十条”)第21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自此以后,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其中,所有权归生产队,使用权归社员。这种土地权利制度得到了1975年《宪法》的确认。因此,你手里保存的1952年颁发的宅基地证书,就没有法律效力了。但是,这个证书具有巨大的收藏价值,建议好好保存,这是回答本题的题外之话。
第三,《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依照法律规定,你们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江苏省规定的标准。
第四,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处周荣根副处长介绍,根据2007年全市统计资料计算,南京市农村户均居民点用地高达793.3平方米,远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上限150平方米,是南京市规定的城郊结合部住宅面积标准135平方米的5.9倍,即便是按远郊标准175平方米计算,也远远超过3.5倍。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要求2009年底以前宅基地使用权证全部发放到农民手里,江苏省正在调查研究宅基地超标准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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