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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管理 青海省农牧区宅基地面积有了新标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57:10
青海省十届人大常委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省农牧区宅基地面积有了新标准。
新修订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五十四条规定: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为:
(一)城市郊区及县辖镇郊区,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其他地区,水地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
(三)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平方米。
宅基地申请条件和批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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