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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宅基地借款个人不能处分集体土地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53:13

  近日,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争议双方约定以农村宅基地抵押偿还借款的处分行为未被法院认可。

  2008年3月,因承建的工程项目大,资金不足,张某通过熟人刘某找到孔某,向其借款7万元,期限一年,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若到期还不上该款,张某自愿将曲阜市小雪镇某村的宅基地连同地面附属房屋一并归孔某所有。协议到期后,张某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孔某多次找介绍人刘某一同索要,张某仍然拖延不还。孔某遂于2009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用宅基地及房屋归还欠款。

  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孔某不是被告张某所在村的村民,该宅基地转让行为应当由张某所在的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原、被告双方仅仅以协议形式处分该土地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孔某诉请法院判决张某以宅基地连同地面附属房屋折抵其欠款的要求未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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