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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地税局局长详解房产税收 个税缴法有四种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44:37
昨日从省地税局获悉,建设部等7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已于6月1日起正式生效,省地税局局长单晨光近日就大家关心的税收新管理政策及相关涉房税收作了详细解答。

  执行时间以6月1日划分


  问: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的执行如何划分?个人购买住房销售时,需要什么来证明确定购房时间?


  答:此次税收政策执行时间是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在6月1日前销售普通住房的按以前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在6月1日以后销售普通住房的按新规定执行。


  关于确定购房时间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个人互换自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问:我们想知道对居民个人转让自有的普通住宅,在土地增值税方面是否有优惠政策规定?居民个人相互交换房地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国家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国家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居民住房出租缴税有两种


  问:对个人出租居民住房的,如何征收房产税?


  答: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分为用于居住的和用于生产经营的两种情况。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


  转让房屋所得应缴个税


  问:个人出售住房的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转让房屋等个人财产,应将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出售个人住房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以房屋产权凭证为依据进行确定。


  对个人出售住房的情况不同,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具体分为以下几种:一是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以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者原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三是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是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准备在现有住房出售后的一年内按照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有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者部分免税。


  个人购买多套普通住宅不享优惠


  问:个人购买多套普通住宅,是否全部减半征收契税?


  答:我省规定,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享受减半征收契税优惠仅限一套,对个人购买多套普通住宅用于出租或办公,不得给予减半征税优惠。


  对单位购买房屋(办公楼、、宿舍)、个人购买高档住宅等是不予以照顾的。对个人购买经营性房屋的,其契税按规定税率全额征收,不能享受减半优惠。


  商品房购销合同应按万分之五贴花


  问:商品房购销合同是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还是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答:商品房购销合同实质上是“产权转移书据”,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即按商品房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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