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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税费如何缴纳——税率和税种
从去年8月1日,国家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执行后,个人缴纳的契税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其一: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暂减半征收契税,即契税税率为房屋全款的2%。
其二:个人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即空置商品房,免征契税。但此项优惠政策有时间限制,仅限于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底之前购买商品房,这类商品房不分面积大小,均可享受免税政策的照顾。
其三:个人购买非普通住宅,即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或是在1999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商品住宅,个人要缴纳的契税税率为房屋全款的4%,不享受减半和免税照顾。
其四:我市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还要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税率为4%。另外,如果住房面积未达到我市规定的标准面积,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其五: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其六: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退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个人卖房怎么缴纳营业税?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应缴纳的营业税,我市也于1999年8月1日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其一:个人购买并且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个人在出售时免征营业税。
其二:个人购买并且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个人在出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原价后的差额计征,税率为5%。比如,李先生1999年10月份购买了一套房子,花了40万元,最近想把这套房子卖出去,大约售价为50万元,由于这套房子的购买时间不到一年,李先生在出售这套房子时应缴纳的营业税是这样计算的:
(50万元—40万元)×5%=5000元。
其三:个人自建自用的住房,在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关于个人缴纳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要求必须是1999年8月1日之后销售的普通住宅,如果在1999年8月1日之前销售的普通住宅,或者销售的住宅为非普通住宅,即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应就销售住宅的全额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个人买卖房屋怎么缴纳土地增值税?
针对个人在转让房屋时应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1999年8月1日也相应做了一些调整:
其一: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土地增值税免交。
其二:居民个人拥有的非普通住宅,在转让时,要按照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120平方米是普通住宅与
非普通住宅的划分标准
在上面的3种税费中都提到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有不同的税率标准,那么,在1999年8月1日以后执行的新契税政策中,为什么把“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作为划分普通与非普通住宅的标准呢?
据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以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来划分是依据市有关部门的标准制定的。
另据了解,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政策,除了公有住房之外的其他种类房子,比如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都适用。1999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房子不享用新调整的税收政策。
■文/本报记者
徐曼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为了保持我市税收政策延续性,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京地税二[1996]431号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暂按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掌握。待新标准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为标准住宅,可享受财税字[1999]210号所规定的有关政策。
2、为了支持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经研究明确,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纳入我市住房资金管理的,暂免征营业税。
3、在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已竣工验收商品住房,凭竣工证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4、本办法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
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2、为了支持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经研究明确,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纳入我市住房资金管理的,暂免征营业税。
3、在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已竣工验收商品住房,凭竣工证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4、本办法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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