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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度减少二手房交易税费 两大案例为您解析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44:58

个人转让自用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一年内又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解读:“家庭唯一生活住房”以家庭为单位,除所售住房外,任何家庭成员不再拥有其他房屋所有权。如果在一年以内又购买住房的,无论其所购买的房屋是商品住房还是二手房,都可以不承担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我市的房地产交易中,交易税费主要有营业税及附加(5.55%)、契税(90平方米以下为1%,90

-144平方米为1.5%)、个人所得税(2%)、印花税(已暂免)等。按照新政策规定,如果卖方在一年以内又购买了住房的,则无需承担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相应地降低了购房成本。

案例:以总价值70万元的自用住房为例,销售时卖方应承担营业税及附加3.85万元(70×5.55%),个人所得税1.4万元(70×2%),税收合计5.25万元。如果卖方在一年内又购买住房,则可以节省5.25万元。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解读:原来规定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在不足5年的时间内转手交易的,按取得的销售收入的全额征收营业税,是针对2006年房地产市场投资过热,为了增加转让成本,提高短期炒房者的费用,控制投资需求而制定的。新政策将征收营业税的时间缩短了3年,促进了2年以上二手住房的销售,使卖方可以节省5.55%的营业税及附加。

案例:以总价值70万元购买3年的住房为例,销售时卖方应承担营业税及附加3.85万元(70×5.55%),个人所得税1.4万元(70×2%),税收合计5.25万元。按新政策,不必承担3.85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节省了3.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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