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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需准备什么
生活中,很多人虽然知道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作用,却不清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所需材料详单。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一)出卖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出卖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2.出卖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3.出卖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5.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6.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
7.拟出卖的房屋为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8.预售商品房的还应提交:
(1)建筑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
(2)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
9.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二)买受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买受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2.买受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3.买受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4.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三)出卖人、买受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
(一)该房屋买卖合同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出卖人、买受人及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四)买卖双方已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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